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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September 26, 2017

从胡妈老公安东尼被判刑,回顾我给郭文贵的爆料策略建议

本文网址: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7/09/blog-post_26.html

美国前国会议员安东尼因性丑闻被判监入狱!


美国前国会议员安东尼因网络上同女性自爆裸照,被判监入狱21个月!安东尼和其前女友胡妈是希拉里电邮门事件的主角。他曾经是竞选纽约市长的热门人选。希望此案对郭文贵及郭粉们有所警示。在美国对知名人士的性官司的判处非常严厉!

美国各大电视台今天都滚动播出安东尼入狱的新闻。其前妻在电视上反复声称安东尼应判监至少十年!检察官建议判监两年。下面的链接是纽约时报的报道。

https://www.nytimes.com/2017/09/25/nyregion/anthony-weiner-sentencing-prison-sexting-teenager.html






这是安东尼和胡妈在2005年婚礼上的照片。

安东尼及胡妈曾经是希拉里竞选团队的主力干将,在美国政商两界都很强势。但是,一个半身裸照,就足以将其判刑两年!一旦被美国媒体报道,立即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没人能帮他。


我在半年前给郭文贵提出的爆料策略建议


我一再提醒郭文贵,网上发言务必慎重,切不可大爆生殖器,更不可提及女性的性事,这些都可引来不必要的官司,让你有口难辩。

马蕊起诉郭文贵强奸,后续还会有更多的女性受共匪怂恿来美国起诉郭文贵。这一切诉讼,一旦美国媒体进行报道,郭文贵将是有口难辩,美国舆论就会象对安东尼那样地对待郭。

因为郭文贵面临这一切可能的超限战官司,我才不厌其烦地劝告郭文贵务必忌口,上视频务必谦卑,不可炫富,要表现出极高的修养和道德品质,力争美国各界的同情和理解。这才能在各种超限战官司中不被打败,不被美国舆论污名化的可能。

可我的这些忠告,就是被郭粉们骂成是砸锅!


在郭文贵第一次爆料后,郭文贵同我曾经有电话联系。那时,我给郭文贵的忠告是:

第一,捐一笔钱给美国大学,申请进入美国哈佛大学读书,这当然就解决了身份问题。美国人对在校学生是极为敬佩。对知名人士进入大学读书,更是另眼相看。这一美就能遮百丑,在超限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我建议郭文贵同我联名出版我的经济学著作,这只需三个月就能将我的新书增加内容再版,我可将郭文贵列为共同作者。这样,就能让郭文贵成为科技人才,在美国申请杰出人才身份。比政治庇护要好要快很多。

第三,我建议郭文贵着手建立科技实业,我有现成的软件产品。这样,就将郭文贵的资金再投资到美国的实业中来。不管过去的钱是否干净,但新投资是高科技型,同时可以此进行投资移民。可活动美国合法身份。
这是让郭文贵白手起家,实现美国梦。美国人对创业的人是极为推崇。对郭文贵立足美国十分有利。

第四,在进行上述三个计划的同时,我建议郭文贵将爆料风险同他本人切割。由我组建网络学校,聘请郭文贵到网络学校授课,课程名称可以是“演讲技巧”、“中国经济分析”、“投资技巧”,等等。在授课中讲述王岐山等人的贪腐案例。这样,即便是有人来控告,那也是网络学校为第一被告,郭文贵不承担太大风险。

第五,我建议郭文贵同我联手起诉王岐山、孟建柱、傅政华、郭声琨。我已经于6月12日向美国联邦法庭起诉上述四人。郭文贵可以将上述四人在美国的房产资料交给我,由我向美国联邦法庭提交为此案的证据,美国法庭就会将这些证据资料发到法庭网站上,公众可以自由下载、传播这些关于盗国贼的贪腐证据了!

答网友问


行者孙‏ @KevinSun2017: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刘大湿一开始就被阿贵抛弃了!您劝阿贵上学?哈哈,阿贵可以戒酒戒色,可以坐牢,可以不再撒谎,蛋是....阿贵永远不可以上学,奇耻大辱!他爸劝他上学都绝交了,你算老几?

刘刚‏:名人在美国入学,完全是另一种渠道。我到美国时,在一个月内就接到了哈佛政治系、MIT经济系、伯克利物理系、斯坦福物理系、哥大计算机系的入学通知书,全都是面试,而且是全额奖学金。我最后是选择到哥伦比亚大学学计算机。当初王丹、王有才、王军涛,无一不是这种情形。

我不过是将我的经验传授给郭文贵。郭文贵如果愿意,当然可以如此进入美国名牌大学读书啦。郭文贵还有钱,入学后,会有很多人帮助上课读书。拿到学位完全不成问题。

行者孙‏ @KevinSun2017:刘大湿,阿贵的心情您还是不懂,这不是钱不钱的问题,也不是难不难的问题。上学就是侮辱阿贵的人格,沾学校就是丧失底线,阿贵何人也?有今日之福贵荣华何也?你们这帮蛆,这帮痔疮,这帮猪狗,这帮盗国贼才上学呢!懂?


jaguar‏ @jaguar12844980:这主意不错,问题是一把年纪不知老外怎么看。

刘刚‏:我在96年时,35岁进入哥伦比亚大学读书。我见到安迪·内森的一个博士生是比我大十岁,已经读博士八年了,他至今估计都不会毕业!

辛浩年、陈破空、王喜哲、魏京生、王军涛等等,当年都是美国哥大或哈佛的访问学者。那根本就不需要进入学校做任何事情!

美国对在校学生,都是十分赞赏的。

猛獁‏ @mammuthus3:該如何掌握爆料的分寸,老郭的律師團隊以及CIA和FBI的法律顧問肯定比你劉大師對美國的法律更精通!因此,你現在的關注重點應該是為老郭的爆料做配合而不是自以為是的對老郭指手畫腳!

发酵工程‏ @holyyeast:你扯的这条路是最不靠谱的,郭总的学历你不知道?别在那里自作聪明了

刘刚:徐文立是中学学历,一句英文都不会。2002年从中国监狱直接来美国,时年60岁!但他进入布朗大学担任相当于教授职位的研究员,在此位置上一直工作十多年直至退休。同徐文立一道工作的还有赫鲁晓夫的儿子等人。这都是给共产国家的反叛人士量身制作的大学职位。郭文贵完全可以获得类似职位。

猛獁‏ @mammuthus3:安東尼是國會議員,擁有公權力,而郭文貴是平民百姓!所以,兩人的身份是根本不同的!劉大師難道是故意揣著明白裝糊塗嗎?

刘刚:杰克逊、科比掌握公权力吗?

猛獁‏ @mammuthus3:傑克遜和科比是在美國惹的官司,但老郭的官司是由共匪這種沒有司法公正性的獨裁國家所栽贓!因此,就算都是平民,傑克遜和科比會被搞得焦頭爛額,但是老郭反倒會因此而彰顯正義!

ziyou‏ @ziyou999:刘大师,你回避了最关键的问题,郭文贵强奸了没有?
无论受谁怂恿都无所谓,只要强奸是事实,哪怕被撒旦怂恿来起诉郭文贵,也是天经地义!

刘刚:我请你先回答:

科比强奸了没有?

杰克逊性侵男孩没有?

阿桑奇招妓了吗?

卡恩嫖娼啦?

除了卡恩,其他几个人的案件都没有上法庭。知名人士的性侵案只要一经美国舆论报道,那就是身败名裂,永无翻身之日了!

谢蓉城‏ @rxie5434:你的意思我懂!不就是要老郭别放盗国贼的淫秽色情视频吗?你的主子肯定吓呆了吧?哈哈!

岁月神偷‏ @feichi197878:大湿的路数虽然天马行空,但也不失为正道,不过昭明之流是绝对不会让你一计入幕的,他们只会让郭文贵一味的以低级趣味迎合那些看似狂热,实则别有用心的所谓郭粉,从而自绝于真正的有识之士,以便他们更好的控制郭,但这也让郭四面树敌,信誉几乎破产,吃尽了苦头,但愿郭老板早日幡然醒悟,从善如流🙏

southernbamboo‏ @southernbambooo:是啊。刘刚,我已经把你的推文截图了。如果你的书加上了郭文贵的名字,并且你用这个去忽悠移民局,为郭文贵骗取美国身份,我就把这些截图交给移民局。你刘刚是有案底的人,说谎欺骗移民局意味着什么,你清楚。之前你可以说是你前老婆们污陷你,这回可是你自己干的。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

刘刚:没关系,你尽管去举报。我的新版书如果加入郭文贵的名字,我会加入郭文贵爆料的几章,说明哪几章是郭文贵的贡献。我做事,你是抓不住把柄地。

安东尼被入狱,看来是美国开始清算希拉里电邮门的前奏,是拿安东尼的拉链门作为希拉里电邮门的突破口。

从美国媒体透露出的信息看,郭文贵也曾力挺希拉里。如果属实,郭文贵危矣。或许被美国司法机构调查希拉里电邮门的另一个突破口!但愿这不是杞人忧天,耸人听闻啦!

看看对安东尼的调查取证,是早就进行了。

同样地,对郭文贵的司法调查,也应该是早就进行了。老郭粉丝的某些粗口,都应该是早就被美国相关机构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马蕊的那些律师,法庭,警察,FBI等等机构,都会收集相关证据。这是我建议大家上网发言不要粗口的主要原因。

郭文贵粉丝的粗口,都将会是对郭文贵法庭诉讼的不利证据。郭文贵一味地纵容这些粉丝的粗口,这无异于是自己给自己勒紧绞索和枷锁!



刘刚
2017年9月26日





Sunday, September 24, 2017

罪也政法委,无罪也政法委!曲龙从从有罪到无罪释放,都是中纪委政法委黑箱操作!

本文网址: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7/09/blog-post_24.html

罪也政法委,无罪也政法委!曲龙从从有罪到无罪释放,都是中纪委政法委黑箱操作!

我这里转发推特战记@RuiMaZhanJ 发布整理的一篇推文,是关于曲龙辩护律师的视频直播的文字全文。这篇文章揭露曲龙被郭文贵联手马建、张越被构陷进入冤狱六年半的过程。但我要说的是,曲龙翻案的过程同样是公检法制造的非法判决过程!曲龙的律师为曲龙奔走呼号长达六年半,曲龙就是坐冤狱六年半,曲龙翻案就是难于上青天,永无见青天之日。可是,为何在中共盗国贼集团放出马建的视频之后,在盗国贼集团制造一个又一个的郭文贵“啪啪啪”视频之后,曲龙立即被重新判决无罪,其判决速度之快、之神速,那是没有中纪委书记王岐山的亲笔批示,没有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的亲口命令,是在中国绝对无法实现的!

曲龙冤狱的平反昭雪,我举双手双脚赞同。但曲龙冤狱的平反昭雪过程,就是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干涉中国司法的又一铁证!是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越权干涉司法审判的又一如山铁证!

我强烈要求中国执法部门重新独立地公审曲龙一案,并就王岐山、孟建柱非法干涉曲龙一案进行立案审理!

希望曲龙能够提高阶级觉悟,正确认识到一切罪恶、冤狱的源头是共产专制体制,而不是郭文贵一人所为。曲龙在七年前被构陷入狱,如今,不能再用同样的方式让郭文贵再遭同样的冤狱。祝愿曲龙同郭文贵捐弃前嫌,重归于好,共同对敌。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砸碎这万恶的共产制度,才能翻身的解放,真正做主人。

强烈建议曲龙放弃对郭文贵进行报复,更不要到美国起诉郭文贵,那无疑就是亲者痛,仇者快,成为被盗国贼的帮凶啦。

相逢一笑泯恩仇,面对强敌共匪盗国贼,平民百姓之间的一切恩恩怨怨都可以烟消云散,忽略不计。曲龙应该象郭文贵一样,向共产党讨还血债!


https://youtu.be/5gl8pH2kKlM

党代表:
普天下受苦人同仇共愤,(为曲龙解绑)

黄连苦胆味难分。
他爆料,你坐牢,同怀一腔恨,
同恨人间路不平,路不平。
可曾见他衣衫破处留血印,
怎忍心——
怎忍心(哪)旧伤痕上又添新伤痕?

曲龙
见伤痕往事历历涌上心,
受苦人,肩上压的都是豪绅。
我良莠不辨,是非含混,
错把亲人当仇人,
错把亲人当仇人。
说不尽心中悔和恨,


党代表:
阶级情,海洋深,
同命运,一条心!
往年同受同样苦,
今朝同把冤仇伸。
愿天下工农团结紧,

砸开铁锁链,
翻身做主人,
砸开铁锁链,
翻身做主人,

另有推特战记美女目前在推特上成为反郭文贵的主力先锋,手下粉丝有43万之众。

望推特战记也能提高阶级觉悟,认清革命形势,尽早改邪归正,悬崖勒马,回到正确道路上来。同郭文贵联手爆料盗国贼。

推特战记同郭文贵的粉丝人数总是不相上下。两人的粉丝加起来,就是百万大军,足以逐鹿中原,争霸天下。何必给盗国贼当马前卒啊!

推特战记小姐的才干与郭文贵不相上下,都是枭雄。怎能甘当王岐山、孟建柱手下喽罗啊?至少应该高举义旗,揭竿而起,横扫王岐山、孟建柱盗国集团嘛。一旦大功告成,我举荐你为上将军,封女侯爵,让你享不尽人间富贵外加帅哥成群,岂不胜过给王岐山做炮灰啊。
请战记小姐三思而行。


刘刚
2017年8月24日

曲龙辩护律师的直播全文,严谨的文字,竟然看得我颇有些小小的感动。呼吁推友,请帮我翻译成英文,谢谢!

https://twishort.com/I43mc

这是曲龙律师穆峰在23日直播视频的全文文字整理稿,视频直播地址是youtu.be/Z1imJgg2yto。所有类似的直播文字稿整理,将同时发布在@Ruimazhanj的博客,博客地址详见@Ruimazhanj的推特资料页。

我是曲龙的辩护律师,既是原围场县人民法院办理曲龙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人,也是曲龙在河北省高院提审案件中的辩护人。

围场县法院在2012年,以曲龙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7年9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的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围场县法院的对曲龙有罪判决的判决书和承德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宣告曲龙无罪,且该判决系终审判决。

漫长的六年半,终于等来了还曲龙清白的这一天,回想这六年多的时间,作为一名法律人和从业多年的律师,我深有感触。曲龙的案件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对将来可能出现的艰难困苦有了预计和判断。

2011年3月31日,曲龙的家人电话告知我,曲龙在北京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掳走,在抓捕曲龙的现场,留下了各种狼藉的场面,汽车被砸,其他作案工具散落遍地都是,而且当时并不知道这些人哪里来的。当时我就告诉曲龙的家属,赶紧报案,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但是随着案件的推移,我们渐渐了解到,这是承德警方在北京对曲龙进行的抓捕。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律师,我感到这次抓捕十分特殊,因为曲龙并不是暴力犯罪,同时也不是一种现行犯罪,这种暴力抓捕必然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在得知曲龙被抓捕到承德市之后,辩护人曾经向羁押曲龙的看守所提出过会见的申请,但均被以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密等理由拒绝会见。在办案期间,承德警察郭某某曾到天津找我,以谈话为名,对我进行恐吓。他对我说,曲龙得罪了他的老板,我问他,你的老板是谁。他告诉我,叫郭文贵,号称北京第一人,郭某某还说,他的老大是河北政法委书记张越,全程督办这起案件,让我在这期间,做事小心点,不然让我吃不了兜着走。作为一名从业近30年的律师,我感觉到承德警方的一名小小的办案民警,对辩护人实施肆无忌惮的威吓,说明背后的某些人的特殊关系是不简单的,背后一定有非常黑暗或者非常深的故事。在以后发生的几起事件中,我明显感觉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

在曲龙被抓走几个月后,我第一次见到曲龙,在看守所,当时曲龙的眼部、鼻子的上方都还留有余伤,明显是遭受暴力击打所造成的。曲龙对我讲,在羁押期间,多次被承德警方提讯到所外进行询问,在所外期间遭受到了警方暴力殴打,所以留下了我看到的伤。

作为曲龙辩护人,我认为承德警方有刑讯逼供之嫌,因此我提出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但被曲龙劝阻了,曲龙考虑到家里还有年迈的父母,幼小的孩子,怕对他们造成影响,不让我提出申请。但是他坚定的告诉我肯定有人能替他作证,包括看守所的狱警、以及同监室的其他人员,这样我稍微心安了一点,又继续为曲龙依法进行辩护。

后面有几起奇怪的事情发生。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有权查阅相关案件的卷宗,但围场县人民检察院的的个别人员只部分的向律师提供了相关案件卷宗进行查阅,而对涉及案件最重要部分的程序卷宗,一直拒绝向律师提供,即使这样我还是向围场检察院提出了书面意见,但直到开庭前,检察院仍然拒绝提供曲龙案件相关的程序卷。

在律师阅卷过程中,又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儿。抓捕曲龙是在2011年3月31日,其用的手续是2010年10月份承德市公安局对曲龙的立案,当时立案的罪名是涉及私藏枪支罪,抓捕曲龙是在2011年3月31日,但是刑拘载定的日期是2011年3月29日,而卷宗当中关于指证曲龙非法藏有枪支的书证,包括案件来源、报案材料等,没有半页纸能体现出来也没有证人证言和其他书证。

特别是这起案件,由于承德警方是异地立案,应该有公安部的指定管辖权,但是我查阅了全部卷宗,该指定管辖并不存在。由此我断定,这起案件是一起违法立案、违法侦办的案件。结合后续承德公安局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我认为这起案件是,郭文贵授意,在张越的干预下,承德警方部分办案人员制造的一起假案,利用这起假案,对曲龙实施了抓捕和构陷。

在卷宗多次体现,曲龙被所外提讯,办案机关不在规定场所询问证人,涉及到大量书证存在不真实的情况,鉴于此,在曲龙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在围场县法院,辩护人提出由于程序卷宗没有按时提供给辩护人,所以辩护人无法判断该案的一些证据来源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拒绝开庭。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围场县法院仍然做出了对曲龙的有罪判决,判决曲龙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由于该案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在征得曲龙同意后,辩护人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辩护。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该案严重的程序违法,但承德中院对辩护人的上诉意见和上诉理由没有重新进行考虑,裁定维持原判,这样曲龙被送进了监狱开始了长达六年半的服刑。

在此期间,作为法律人,我坚信此案由于程序违法使得此案失去了公正公平,曲龙的案件是一起冤假错案,是一起郭文贵为掩盖其犯罪、勾结张越等人致使承德政法机关的个别败类构陷曲龙,致使曲龙冤狱的一起错案。由此就开始了我们漫长的申诉过程。

曲龙是2012年5月被终审判决并投入到监狱开始了牢狱生涯,但是又一件奇怪的事情,在2013年1月份,即曲龙案件结束半年多之后,承德市公安局部分办案人员又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曲龙的爱人和公司财务总监抓捕到承德,当时的目的就是,在其他办案机关办理与郭文贵相关的案件时,阻止周莉等人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同时把郭文贵抢夺公司财产的证据予以灭失。

在2011年曲龙案件一审前,我就写出了律师的辩解意见,在辩解意见中我就提出了,这起案件是郭文贵为了掩盖他的犯罪事实指使他人作伪证,并由办案机关违法办案做出的一起冤假错案。从曲龙案件开始到现在,到拿到曲龙案件河北省高院终审无罪判决前我一直持这种信念。

曲龙案件,特别是十八大以后我们看到,在呼格案件、聂树斌案件等等案件中,司法机关纠正这些案件,使呼格案件、聂树斌案件有了公正的司法裁决。正是在这种大的形势下,我们看到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全面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强决心,使我们增强了对曲龙案件翻案的决心,我们的申诉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复核和审查。

在复核审查期间,原先作证曲龙犯有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证人,都变化了当时的证人证言,都指出了当时郭文贵指使他们作伪证的详细过程,相关的书证也在提审案件中予以了充分质证,原办案机关的违反司法程序的问题也得道了高度的重视,在此情况下,经过再审开庭,最终判决曲龙无罪。

曲龙无罪的这起案件历经了六年多的时间,但是他的结果能够充分体现出我们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逐渐在深入人心,党中央维持司法公正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曲龙案件的最终改判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满足了全国人民对曲龙案件所体现出来的——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一种期待,这起案件对我职业的一生都有着不可磨灭的记忆。

Wednesday, September 20, 2017

评郭文贵919视频:兼评郭文贵申请政治庇护

本文网址: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7/09/919.html



直播:明鏡專訪郭文貴第六期(《法治與社會》第70期)https://youtu.be/EbXqmZZbf6k
時間:美東時間2017年9月19日9:00(北京時間2017年9月19日晚9:00)


老郭的919视频里一再提到张宏宝案。这应该是老郭看了我的博客和推文。老郭应该看到了叶宁起诉张宏宝的诉状。

但是,老郭拿张宏宝案件同自己类别,对自己不利。因为张宏宝的家暴案、强奸案也就是少数几个人认为是冤案,大多数中国人,特别是民运中的人,都是倾向于认同中国的指控。美国社会对张宏宝的印象也是不好。我并不是说我们不应该为张宏宝辩诬,而是应该用一个更好的、更容易被美国公众接受的案例。

郭文贵应该以吴弘达案件作类比。

首先,美国公众很多人都将吴弘达看成是hero,美国国会的大多数议员政界大佬都跟吴弘达关系密切。

其次,吴弘达的性骚扰案刚刚发生不久,吴弘达刚刚死去不久。大家记忆犹新。

第三,吴弘达被王菁诬告性骚扰的情节非常简单,毫无证据。而张宏宝被诬告的案例有很多,比较复杂,难以让人看穿是诬告。

最重要的是,王菁控告吴弘达性骚扰,后来变成强奸,明眼人一眼就看出是受中共政权派遣来对吴弘达超限战,很容易被美国公众所理解。

再评郭文贵申请政治庇护




郭文贵发这个推文,警示大家不要被律师骗。还居然就有众多郭粉感激郭文贵的及时提醒。
我倒想问问郭文贵和郭粉,这个世界上除了蠢猪,还有任何其他人会砸110万美金作为政治庇护的律师订金吗?这个地球上会有第二个人为了美国身份要花百万美金吗?

我多次发文告诉郭文贵,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就如同是填写入境表格,有文化的人,根本就不用请律师,三个小时搞定!我给曾霞敏、曾国娟、孙小勇三人申请政治庇护,都是一次面试当即通过!

郭文贵如今花一万美金请了一个律师,还需要一周搞定。还什么搞定,不就是填写了政治庇护申请表I-589嘛!

填个表格,跟郭文贵要一万美金!看将郭文贵乐得屁颠屁颠的!看把郭文贵咋呼的!看那些郭粉兴奋的!都一道高潮了!

告诉你们吧,郭文贵距离得到政治庇护还大老远哪!郭文贵至少还没有经过移民局的面试谈话哪。
如果第一轮不通过,后面还要上移民法庭,没准还得上诉。弄不好的,折腾十年八年都没准!

按照郭文贵的这种大撒币方式,填一个表一万美金。那么,郭文贵的政治庇护如果是打到上诉法庭,还真得花上几百万美金!没准还得关进移民监狱!

一般来说,在美国政治庇护,即便是请律师,通常是一万美金全包全活:包准备材料、包出庭、包上诉!

请郭粉们给我拿出一个案例来,在美国请律师填一张表格收费一万美金的,搞一个政治庇护订金就要110万美金的!

你炫富,你也不能跟移民官炫富啊!

你傻啊!你再傻也不能跟黑心狗肺的律师炫富啊!

大撒币!比习近平还大撒币!

傻,比傻根傻蛋还傻!

中国来到美国的知名人士的政治庇护,几乎无一人不是有大把的免费律师主动找上门来帮助办理政治庇护。

1996年4月,我逃到香港。是当时的美国总统特别给我签发的入境签证和Parole. 随后我到哈佛学英语。期间,不断有美国大律师找到我,希望帮我办理政治庇护。

最后,王军涛坚持让我用哈佛的图书馆馆长介绍的一位美国律师帮我政治庇护。为此,我还得罪了好几位想要帮我政治庇护的中国和美国的律师。

帮助这些知名人士办理政治庇护,会大大地提高那些律师的知名度,特别是提高他们在美国移民局的影响和地位,大大提高他们今后办理的类似案件的通过率!

请郭文贵问问下面的这些知名人士,有哪位不是免费办理政治庇护的?
魏京生,王丹,王有才,王希哲,刘刚,徐文立,刘念春,等等等等。

办理政治庇护花钱找律师,那不仅是傻,而且是没名!只要那些需要造假搞正庇护的人,才花大价钱去找律师进行政治庇护。

美国移民局的官员当然知道这一点,对那些请大律师来搞政治庇护的人,通常都会在面试时横挑鼻子竖挑眼,没有毛病也要给你找出毛病来。

而且,搞政治庇护的第一轮,律师根本不必出现。那就是准备自述材料,填写I-589政治庇护申请表。如果自己写,一天保证搞定,而且会比任何律师都要写得更清楚。

大家看看我给曾霞敏写的政治庇护材料的中英文版:

誓死捍卫私有财产--中国80后自述上访历程(多图)
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1/11/blog-post_04.html

Give me back my house, or give me death!
http://kqch.blogspot.com/2011/11/blog-post.html

这两个材料,是我一天搞定!

因为曾霞敏不懂英文,我才又写出中文的。可以说,如果去找律师写,一般律师都不会写得如此条理清晰,令移民官叹服!

曾霞敏的材料交给移民局后,一周内就面试。面试期间,主要是询问中国驻北美最大特务头子唐宇华的问题。随后,唐宇华就被美国逮捕归案。面试的当天,移民局的主要官员就告知曾霞敏政治庇护已经通过,而且无需她再次去移民局拿通知,移民局会将最后通知送给她。

我曾多次提醒郭文贵:

要让太太去办理政治庇护,而且材料最好是自己准备;

如果找律师,就要找免费律师,会有很多大律师愿意帮郭文贵政治庇护;

如果郭文贵申请政治庇护,只要中国方面将郭文贵在中美两国被起诉的材料送交给移民局,比如马建讲述帮助郭文贵迫害中国其他公民的视频,

郭文贵被红通的文件,马蕊起诉郭文贵强奸的诉状,这足以让移民局拒绝郭文贵的政治庇护申请,而且很有可能被关进移民局监狱,等待遣返!

郭文贵就是认定有钱能使鬼推磨啊。

我这绝对不是耸人听闻,而是给郭文贵的逆耳忠言!

郭文贵几次夸口说,美国政府将给予郭文贵特别保护。难道就是这种任何中国人都可以申请的政治庇护吗?

什么叫特别保护?看看当年的高瞻。他们全家在中国,美国国会几次召开特别会议,决定特别批准高瞻全家美国公民身份,而且不需要高瞻全家进行宣誓入籍!这在美国是绝无仅有的!

可是,高瞻回到美国不久,就被美国逮捕,美国移民局要求遣返高瞻,高瞻以及代表美国政府的检察官抗诉,高瞻在美国移民监狱里等待上诉,接连在监狱里生孩子,至今在监狱里等待上诉已经等了15年!

难道郭文贵非要步高瞻的后尘么?

nike12q‏ @nike12q:她是出售武器给中国被美国抓了.....弄弄明白再说。

刘刚:你能说老郭不是间谍?老郭就不曾向中国运送机密?

说你是,你就是。说你走私,你就是走私了。说你洗钱了,你也有口难辩。

老郭现在的报平安,才是真正的报平安。老郭被美国逮捕的概率甚至要高过老郭被中共爆头的概率。

美国有几个部门可能随时逮捕老郭。一是警察部门,只要有中国女性向警察局投诉老郭性骚扰、强奸、家暴,就面临立即被捕的危险。

其次是ICE,是移民局的执法机构。老郭政治庇护过程中,一旦移民官相信中国政府对老郭的一些诬告,则面临被关进移民局监狱。

另一种可能是在法庭上被法官宣布逮捕,当即就会被法警送进监狱。

最后是FBI。这个可能性不大。


美国法官有权不用任何理由就将某人关进监狱几天。这就看法官的心情啦,看郭文贵在法庭上的表现了。

老郭至今还是没有注意到我的警告啊。

曹长青在政治庇护上明显是误导。可郭文贵及所有粉丝都在大赞曹长青。

美国所有的民运人士,大多的人都不会建议去找什么好律师搞政治庇护。因为大多数人都是找的免费律师。有很多律师会争着抢着给郭文贵这样的知名人士作免费律师申请政治庇护!
即便是象李进进、高光俊这种靠政治庇护吃饭的人,见到有媒体报道的知名人士要政治庇护,都会是免费。

美国律师每年都要要有一个月时间当免费律师,就是义工。


郭文贵还没有意识到,美国政府没有给郭文贵按照特殊方式办理美国身份,应该是美国FBI跟郭文贵建议走政治庇护,应该是说:“你要自己去解决你在美国的合法身份问题!”

这无疑就是搪塞郭文贵,而且表明美国政府无意挽留郭文贵!如果有意挽留,至少应该建议郭文贵按照特殊人才申请美国身份。

郭文贵申请特殊人才,美国政府有可能在其中发挥作用帮郭文贵。但如果申请政治庇护,那就是公事公办,由移民局按照正常程序去办理。按照正常程序,只要移民局得到郭文贵在美国被起诉的一系列文件,还有中国政府可能提交的诬告郭文贵强奸、伙同中国国安部迫害他人的相关证据,就会拒绝郭文贵政治庇护!

郭文贵四处喊政治庇护搞定了,郭文贵粉丝早在一周前就造谣说郭文贵的政治庇护已经获得批准了。

其实,连移民局受理了都说不上,只能说是将申请表寄给移民局,收到了移民局的回执了。

通常,移民官是没到面试的前一刻都不会看申请表。只是在面试时,才会一边看你的材料,一边问问题。

这就同你面试应聘人员一样,一般是一边看应试者的Resume,一边问问题。

郭文贵的申请材料也不会有什么特殊。不会因为他是郭文贵,就会有移民官一见到信封就立即打开审阅。没准那个移民官连郭文贵是谁都不知道。

给我面试的移民官,看到我的材料里有大量的纽约时报等美国媒体发布的我的照片,也还是搞不清我究竟是谁!

关于郭文贵聘请的政治庇护律师


老郭现在都应该辞退那个政治庇护的律师,而另找免费律师。否则,这个律师会想方设法将案子拖到开庭、上诉,那样才会挣到大钱。
而找到免费律师,律师则是希望尽快了结这个案子。因为拖得时间越长,表明他越不是好律师,浪费时间越多,对他自己越是不利!
曹长青的建议就是误导!

政治庇护找律师,大多也都是分几步找不同的律师:

前期申请庇护律师;
后期上庭律师;
以及再后期的开卷上诉律师。这期间会有很长的间隔。



郭文贵发推说他的政治庇护被“Accepted”,而英文报道中明确地说他是Asylum Seeker!

很多郭粉就认定是郭文贵的政治庇护被批准了。都是啥脑子啊。自欺欺人嘛!

我在前几天的推文中反复建议郭文贵要立即解雇那个给他作政治庇护的律师,不要让律师出现在移民局面试会上。律师在移民局面试时出现,除了收取一笔费用,没有任何意义。律师在面试时没有发言机会,相反,会给移民官留下不好印象。让移民官感觉郭文贵炫富,对政治庇护信心不足。
如果郭文贵在移民局面试时不通过,就需要上诉。那时,在去找一个律师,一定要找免费律师。

郭文贵如果进入上诉程序,将会对郭文贵十分不利。因为移民局聘请的律师将会竭尽全力去为移民局的拒绝庇护决定辩护,这就会收集很多对郭文贵不利的证据,诸如郭文贵被控强奸、同国安部门马建联手迫害曲龙等人

还有中国发的红通等等,这些都足以让郭文贵被移民局遣返,甚至是送进移民局监狱。这个时候请的律师如果是收费的,郭文贵的律师将乐于见到郭文贵的政治庇护官司长期拖延下去,而不是尽快打赢官司。

但如果是免费律师,那就会争取尽快打赢官司。打输了,将损害律师的信用。


美国舆论对郭文贵的评论


Why Is The Trump Justice Department Blocking The Extradition Of A Soros Associate To China? https://youtu.be/G6wbicf9umE

罗杰斯(Roger Stone)对郭文贵的评论,主要是强调郭文贵可能是双面间谍。这个评论可能会对CIA、FBI产生影响,这将对郭文贵的政治庇护极为不利。

罗杰斯评论郭文贵的出发点是质疑郭文贵几百亿美金的来源。由此可见,美国人对郭文贵的资产来源是非常怀疑,是怀疑郭文贵的钱财是来源于间谍机构,因而也就是服务于谍战!

罗杰斯在视频中说郭文贵在中美两国都涉嫌几十亿美金的犯罪。这种讲法就是未审先判了,是过于主观。

我相信,美国机构在调查郭文贵所爆料出的海航的非法资金流动,也会调查郭文贵的巨额资金的流动和来源。这将是郭文贵面临的一个巨大麻烦。

这个视频中的对邓文迪的评论,应该是受我的博文的影响。我的博客是最早揭露邓文迪是间谍的!

Charley‏ @jaicharley:兼听则明。不过Alex Jones 恐怕太(右)不主流啦。

刘刚:但无论如何,美国人不会因为郭文贵每天说“我郭文贵的每一分钱都是干净的、合法的”,就认为郭文贵的几百亿美金都是他的血汗钱!除非郭文贵能够拿出一个完整的balance sheet,让人看到他的几百亿美金都是如何进账的!

郭文贵及其粉丝们总是喜欢看到对自己有利的评论。这不是聪明的做法。在战场上,就应该象一个拳击台上的拳击手一样,将两眼仅仅地盯住敌人的眼睛,密切观察对手的动向、和意图,这才能有效地破解对手的招数,有效地防守。也才能寻找敌人的空档,进行最有力的进攻!

我认为,郭文贵目前应该密切关注下面这几个人的推文:

1. 推特战记 @RuiMaZhanJ
2. 西诺‏ @sinofreedom
3. 王雁平‏ @YvetteWong0
4. yvette wong 在youtube的视频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dVoHG_t4DGcyDdOgQkNlTQ/videos
5. 牛哔哔 在youtube的视频,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_835Z23f-1UiHqFo3Pu7eg
6. RLRPG RLRPG 在youtube的视频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7uiiuayHKz0SC3EbXdr6iA/videos

从这些人发出的推文和视频中,可以很容易发现对方将采取的动作,以及发现自己给对方暴露出了哪些漏洞。

陈洋‏ @czp2008115:这才是刘先生应有的水准,BTW,就算郭被中情局调查,他也绝不可逸去中东…

刘刚:你到现在都没有意识到,美国人里帮助郭文贵的力量是远远小于那些要打击郭文贵的力量!

白左力量将会坚决打击郭文贵,这包括美国的大多数法官,警察,社工。这些人在针对郭文贵的诉讼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移民局只会依法行事。只要中国将针对郭文贵的诉讼送交移民局,

移民局将是倾向于将郭文贵驱逐出境。

美国政府或许有可能是要求郭文贵提供有价值的情报。但郭文贵即便是全力同美国政府合作,美国政府也无法对美国的法庭和移民局作太多的干扰。

美国舆论也将是不利于郭文贵。

但对于中东国家,这些不利于郭文贵的因素基本上不存在!

总之,去阿布扎比比留在美国对郭文贵更为有利!

行动晚了,郭文贵将无法去阿布扎比!


陈洋‏ @czp2008115:大师,窃以为就算你全对,对郭来说去中东与留在美的区别是生与死的区别…

刘刚:如果在美国,最后会是被美国法庭搞得身败名裂,就象卡恩、科比、杰克逊那样,最后再象张宏宝、吴弘达那样被搞死,那就是没人关注了。

但如果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可能会象阿桑奇那样去躲躲藏藏,但他在世界人的心目中,是英雄。即便是象金正男那样被暗杀,那也是中国人心目中的英雄。

即便是象二王那样被爆头,那也是反共义士。

中共特务追杀一个反共的人,首先是看他的死是否会造成中国人的愤怒。其次是看是否会造成美国人的愤怒。

在中东追杀郭文贵,会造成中美两国人民的共同愤怒!中共必定会忌惮。

而郭文贵在美国,中国可以利用美国的法律漏洞将郭文贵打成强奸犯。

一旦被美国法庭认定有罪,那郭文贵就没有翻身机会了。

这就同当年的卓长仁劫机去台湾一样,中国间谍通过各种手段让卓长仁等人在台湾无法安身立命,使得他们在台湾犯罪,这时再搞死他们,就无任何人同情了。

在中东国家,甚至可以象宾·拉登那样组织忠义救国军、光复中国还乡团,将会有众多仁人志士响应,会有很多人挺身而出,同郭文贵一道抗争。

陈洋‏ @czp2008115:大师,你连这也看不透?还是浓眉大眼地叛变了革命?开个玩笑。😂

你还是不了解美国。美国社会是白左占主流。对富人的要求极为苛刻,富人平时必须表现出谦卑,如果富人的财富来源不明,那必定遭人恨。如果炫富,也遭人恨。如果利用金钱玩弄女性,更是遭人痛恨。如果是有对员工迫害、性侵、打骂等等劣迹,那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了。

就郭文贵自己在视频中的言行,加上中共操纵的一系列诬告,都会让美国人相信郭文贵是一个索马里海盗加法西斯了。一旦经过美国舆论进行扭曲报道,顾问贵在美国将是很难立足。

设想一下,如果比尔·盖茨被几个员工起诉性侵、非法拘禁,等等,后果将是什么?还不等法庭审判,就会身败名裂了。

这就如同杰克逊被告性侵、科比被控强奸、卡恩被控招妓后的结果一样。



RL-RPG 9月19日直播:血仇兄弟曲龙问候郭文贵 https://youtu.be/QjHOxZE16p0

这个曲龙比郭文贵帅嘛。看来曲龙的背后也有很大的势力,有望成为新网红。曲龙大概会到美国来起诉郭文贵。这将对郭文贵十分不利。特别是有马建的视频中,马建亲口证明曾经帮助郭文贵去迫害曲龙。如果美国移民局得到这些信息,这将会让移民局立即拒绝郭文贵的政治庇护申请!


曲龙讲述郭文贵如何利用马建张越构陷犯罪惨遭陷害 https://youtu.be/p8ljmXpOeBQ

看了曲龙这个视频,根据我在监狱的经验,我认为曲龙的讲述是真实的、朴实的,曲龙深刻揭露了中国公检法系统的黑暗。曲龙的讲述同马建的供述视频是吻合的。

如果将曲龙的这个视频提供给美国移民局,足以让美国移民局相信郭文贵联手中国的公检法对中国公民进行酷刑、绑架等等迫害,那么,郭文贵的政治庇护就会泡汤了!

郭文贵应该审慎考虑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


劉剛 2017年9月20日

Saturday, September 16, 2017

评郭文贵爆料菊花肛裂:煽动性侵、性暴力的自爆其丑,自取其辱!

本文网址: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7/09/blog-post_16.html



第二季第二集:孟建柱的最爱的情人,与政法黑暗到什么程度,除了杀人灭口,他们为什么要杀掉雷洋?杨澜为什么子宫切除?吴征为什么要参与杀雷洋?
https://youtu.be/EZ798Cm2SbM

2017年9月15日,郭文贵发视频,又爆出大料,就是爆出中国女明星王芳、女主播杨澜的一系列性丑闻,甚至是使用了肛裂、后菊花这类粗俗不堪、肮脏下流的字眼。

这无疑是在在煽动对女性的性侵、性暴力!

这不仅是对这几位女性的侮辱,无疑也是对所有女性的严重侮辱!

郭文贵的这次爆料,当然是对盗国贼的有力爆料和揭露。但郭文贵所使用的爆料语言和方式也是自爆其丑,自取其辱!

可是,就是这样的爆料视频,居然就是让郭文贵的几十万粉丝都顿时热血沸腾,一片欢呼雀跃。下面是我截屏的一段网友评论。



上面的截屏算是比较文明的。下面我们看看郭文贵最最倚重的左膀右臂昭明和杨健翱就“菊花肛裂”问题同郭文贵的互动推文:



看看这些郭文贵粉丝们,居然就是在公共网络上,同郭文贵一道对几个真名真姓、有照片、有录像、中国家喻户晓的知名美女的生殖器津津乐道,指手画脚,恨不能都上去摸几下!

这同当年中共当局斗地主时,将地主婆、女儿们拉出来当众轮奸,有何区别吗?

这同一个流氓将一个美女当街扒光了,让众人都来欣赏美女的生殖器,而围观者居然就是争先恐后地去驻足观看、欣赏,甚至还要亲手去触摸美女生殖器,有什么两样么?

有人还狡辩说,王芳、杨澜是恶妇、是公共汽车,就应该人人得以奸之。这样说话的人,就是畜生不如!

即便王芳是娼妓,也不许被如此当众羞辱!

即便杨澜是猪狗,那些想轮奸杨澜的人那就是猪狗不如!

还有许多女网友给我私信说:她上推特来,就是看郭文贵的,无论郭文贵说什么、做什么,她都会全力支持。

我倒是要问,如果郭文贵如此揭露的杨澜、王芳是你母亲,你也要支持吗?你也要支持郭文贵的几十万粉丝来对你的母亲的生殖器津津乐道、想入非非吗?这样的女性,似乎是只要听到郭文贵讲话,不论讲什么,都会高潮。这种人,我看连母亲都不配做!

最最让我不能理解的是,一大批自称为知识女性的知名网友,诸如上面图片中的雾亭女士,居然也参与到这场欣赏和蹂躏女性生殖器的大合唱当中!看到众多的人在高谈阔论女性生殖器、肛裂、后菊花,她居然就是大骂被侮辱的女性是狗男女!鼓励那些流氓去意淫和蹂躏女性,鼓励这种在公众空间的当众性侵和性骚扰!

我只能在此劝告郭文贵,以及郭文贵的粉丝们:

爆料不是爆隐私,更不是对女性的公开意淫!

请你们文明些!请你们停止低级下流的语言暴力!请你们停止在网络上对中国女性的公开意淫!

下面是对网友的回应:

什么都行‏ @b13751705106:现在都在关注爆料,但问题是料中的有些事就特么是这么个事实。大湿能说说你能怎样用你认为的文明的方式来播报文贵的内容?

刘刚:我只能提醒你,郭文贵此次爆料提出的相关性丑闻的细节描述,以及网友们的一些相关评论,都会被用来作为证据起诉郭文贵骚扰、诽谤中国某些女性,这些话一旦拿到法庭上,将对郭文贵极为不利。

即便是调查案件的警察,如果将这些性器官描述放到网上,也必定要遭到起诉!

HG‏ @ohgkg:一如所料留言都是批評。假設不是寫來嘩眾取寵,劉大濕真是很普世價值了,在美國好好活著別沾中国民運的活了!

刘刚:这不是普世价值的问题,应该是动物世界都应该有的价值。哪朝哪代是允许将女性扒光了游街示众,甚至让所有的人上去意淫、轮奸啊?

穆斯林对偷情女子的处罚,也不会是扒光了示众啊!

此文对郭文贵在爆料中使用“肛裂”这类不文明语言的批评,无非是希望郭文贵今后爆料要尽量避免这类词汇,让爆料尽可能符合美国法律、道德、文化,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这是为了帮助郭文贵在美国也能利于不败之地。这样才会让爆料更有力地打击盗国贼,同时尽可能保护自己。

雾亭 🦋 🖖 ✊️ 🙏‏ @wutingzy:如果不用肛裂 那么应该用肛门破裂喽 😣 我觉得就听众感觉而言 肛裂还有点幽默感 冲淡了血腥暴力 肛门破裂 让听众感同身受 比较残酷

刘刚‏:郭文贵已经被马蕊起诉强奸、非法绑架。

郭文贵在爆料中使用”肛裂“一类字眼来爆王芳隐私,这个行为就会被马蕊律师作为证据呈交法庭,这无疑会让法官及陪审团人的郭文贵不尊重女性,将会对郭文贵十分不利!

难道不使用”肛裂“这种字眼就不能上网讲话么?就不能爆料么?

雾亭 🦋 🖖 ✊️ 🙏‏ @wutingzy:完全不是一回事 郭爆的男女都是公众人物。

刘刚‏:真不明白你的脑袋竟是一团浆糊。

川普是美国总统,是公众人物。你是否可以发视频细致地描述川普是如何同老婆做爱的呀?对人家的肛门想入非非啊?

或者,你是否可以将川普的做爱镜头给录下来,然后在上传到网上去让人欣赏啊?

我这里的话,都是给郭文贵的忠告。

如果郭文贵继续这样口无遮拦地爆料,那是走进美国监狱的节奏。

根据我对美国法庭的了解,郭文贵在不久就会拿到法庭的隔离令。禁止他公布类似的同案情相关的内容。

一旦拿到这种隔离令,原告律师会将郭文贵的一些网上言论拿出来作为证据指控郭文贵违反隔离令,@KwokMiles

一旦违反隔离令,轻则关进监狱几天,重则是重罪。

郭文贵现在就应该规范自己的言论,尽量避免被马蕊律师拿来作为支持强奸的证据,以及控告郭文贵违反隔离令。

这就如同是拳击台上比赛一样,你击中对方有效部位给你加一分,而击打对方下三路给你扣三分。你却非要去击打对方下三路,那不是自取灭亡嘛!

大家可以继续观察,郭文贵提出的“肛裂”“爆菊”,我敢断定会被拿出来作为证据来支持对郭文贵的强奸指控,甚至会激起王芳和杨澜另外起诉郭文贵。

郭文贵完全应该回避、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李文和曾经被FBI以间谍罪逮捕。李文和獲釋後,他的律師以政府將李文和的名字洩漏給媒體為由,提起侵犯隱私權的訴訟。2006年6月3日,美國聯邦政府和五家媒體組織(華盛頓郵報、洛杉磯時報、紐約時報、美國廣播公司和美聯社)宣佈向李文和赔偿160萬美元,以解決李對政府侵犯其隱私的指控。

看看这些媒体,就因为在报道中泄漏了李文和的真名真姓,就赔偿160万美金。如果这些媒体报道了李文和的老婆肛裂、后菊花,那还不得赔偿上亿美金啊。

郭文贵目前最大的困境是被超限战。要加倍防范,不能因为爆料性丑闻而无端生出更多的法律缠讼。

在美国文化里,如果你爆某女子肛裂之类的性丑闻,必定被大多数美国人所唾弃、所不齿。

首先,美国人会鄙视你如此侮辱女性。
其次,美国人会鄙视你窥视隐私。
更重要的,美国人会质疑你如何得到了这种信息,这必定是不合法手段获得的,甚至是卑鄙的间谍手段!

https://twitter.com/RuiMaZhanJ/status/909436136212242432

上面的链接给出的视频显示出,推特战记等反郭力量对老郭爆料生殖器,都是如获至宝,将生殖器爆料压缩成了两分钟的生殖器视频。将这种视频送到美国法庭,对法官和陪审团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老郭这次生殖器爆料,杀敌一百,自损八千!

老郭不注意自身言行操守,很快就会被送进美国监狱。

这是我最近反复提醒老郭的。可这帮郭粉就是反复鼓动老郭继续爆生殖器。

关于郭文贵的律师和团队
https://twitter.com/YvetteWong0/status/908175277846437888

有人说这个王雁平的账号是假的,所以她的账号发布的任何信息都是假的。这样说话就毫无逻辑。还有人说这个假王雁平是砸锅的,她发的信息就应该不看、不评、不传。这样讲话,至少是不懂得“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是固步自封,必走麦城。刘刚 added,

王雁平 @YvetteWong0
看看郭文贵、何频、陈小平控制海外媒体计划(一)
何频、小平你还敢说没收钱吗?
图一是郭文贵全球媒体集团的董事会构成,Sam Chen就是陈小平
图二是打压博讯、多维,占领海外媒体的五年计划
图三是郭文贵出钱,六个人怎么分钱,每个人至少分100万美元
现在知道这几位为啥这么卖力

看了王雁平公布的这个郭文贵媒体生意计划书,首先我认为这应该是郭文贵的计划书,没人闲得蛋疼去伪造这样一份繁复的计划书。

其次我认为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符合郭文贵爆料精神的计划书。

只是我觉得这个计划书的招人方式有些不妥,是武大郎开店嘛。

搞现代网络媒体,居然没有一个懂技术的!

美国律师不可能每天盯着郭文贵的视频和推特看啊,看了也看不懂,比如郭文贵说“肛裂”,美国律师如何看得懂?美国律师如何能看出这会引起新的官司,或被用作新证据啊?

有很多人张口闭口就说郭文贵有强大的律师团队,于是,郭文贵所做的一切事情、说的每句话都是正确的,不会有麻烦的。

还说什么,郭文贵的门下有美国最顶级保镖,于是郭文贵绝对安全。这不是脑残嘛。

美国律师比修车的还要狠,更会宰客户。

你看看Duncan律师给郭文贵起草的那些反驳胡舒立律师的法律文件,这个Duncan是不讲郭文贵的钱包掏空了绝不罢休的。

Duncan同王雁平的电话录音,居然还想收买王雁平当内线,不就是为了联手骗郭文贵的钱嘛。

这个Duncan早就该Fire掉。哪有律师是既当律师,又当侦探的。Duncan知道郭文贵的钱好骗,甚至是不惜给郭文贵当跑堂的,只要能按律师的小时费付费。

老郭让Duncan去打同胡舒立的官司,我看这个Duncan将来会吃完被告吃原告,两边收费。

盗国贼总能比老郭出更高的价钱。老郭应该经常更换律师。不能被一个律师死宰,鸡蛋要放在几个篮子里,更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

追述幸福‏ @plpbao:這些私信就可以了,不用拿上來講的,不要影響郭先生爆料,謝謝。

刘刚:我在推特上发表我的看法,是我的权利。你不愿意看,拉黑我就是了。这是推特给予你的功能和权利。但你无权要求我给你私信,也无权要求我给郭文贵发私信!

难道推特是属于郭文贵吗?是郭文贵的专用爆料平台吗?或者,你是推特平台的管理员,或是网络评论员,有权让谁讲什么或不讲什么?



郭文贵爆料,的确是对中共贪腐政权的有力揭露和打击。但郭文贵是人不是神。可有很多人就是将郭文贵捧成红太阳、战神,不容批评和质疑,甚至给提一些有意义的建议都被郭粉围攻辱骂。

当今能上网的人,大多都是有知识、有思想、有独立主见的人,这样的人一定不会附庸风雅,一味地赞同另一个人,更不会将是坚持什么两个凡是:凡是郭文贵赞赏的,就绝对正确;凡是郭文贵反对的,就一定是错误的。

刘刚:新长征回来啦?迷途知返嘛。

新长征目前的的状态,跟三个月前的兔兔、麦田、静默一样。

那时,这几个人总是担心我在网上发言,总是怕我得罪老郭,怕我被网友拍砖。

小马一见到我给老郭提醒、泼冷水,就回去跳动杨健翱来骂我。

新长征好像是跟小马学了这一招嘛,也跟杨健翱联手来喷我啦。

我可不在乎被杨健翱这种人喷粪。但我提醒新长征最近不要同杨健翱互动,那是找死。

看不出来杨健翱和昭明目前是在风口浪尖上、是被几个方面的狙击手秒准的靶子吗?

新长征可以坚决支持老郭爆料。但要尽量避免在推特上大讲特讲”肛裂“、”生殖器“!这是害老郭。

网友在支持老郭的推特中,对王芳的下三路攻击,将来有可能被呈递法庭作为指控郭文贵的证据!

诽谤罪最主要的证据是郭的言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你的这些言论就是郭文贵的言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的一部分。

美国 曾经抓捕一个伊斯兰瞎子牧师,就是因为他散布恐怖言论。这本来是属于言论自由范围。但听他布道的一些人有更过激的言行,那就拿瞎子牧师一道算总账了。

支持老郭爆料王岐山等盗国贼,但同时要明确表示反对老郭在爆料中攻击下三路的行为,这不仅是对老郭好,也能有效地保护你自己。

否则,如果那边的律师想扩大影响,将来就会将昭明、杨健翱等等经常发表下流言论的人一道诉诸法庭。

相信新长征不希望自己发几句跟着起哄的推文就被诉诸法庭吧。

在马蕊起诉老郭强奸的问题上,如果实在要评论,务必要客观公正,而不能任凭自己的感情去毫无根据地跟着辱骂马蕊及其他被老郭辱骂过度女性。言多有失,弄不好就会被告到法庭!

看看科比强奸案、杰克逊性侵案,有几个粉丝上网去谴责原告啊?

如果有哪个粉丝上网大骂起诉杰克逊或科比的原告,你想想后果将是什么?

如果你认为我的这些话是耸人听闻,就当作我没说。

卧槽党目前应该类似于丐帮党。两个黑帮火拼,我们首先是要为双方鼓劲较好,表面上不偏不倚,但暗地里要帮弱势一方,倒不是我们喜欢杀富济贫、扶弱抑强,而是因为我们希望这场战斗尽可能长久,那样才让我们有好戏看,也才能让双方能斗得你死我活,我们才好渔翁得利,去摘更多的桃子。

在双方激战正酣时,我们的任务是给双方添油加醋、提供炮弹。

当然,此次我们应在私下里尽可能帮助老郭。






刚刚看到上面的这张工资单,就是郭文贵给昭明团队发放资金的账单,我方才明白,这些唯郭文贵马首是瞻的人,原来都是钱在作怪呀!

但我要提醒郭文贵的是,你今天可以收买昭明这些人为你冲锋陷阵,明天如果王岐山给昭明团队拿出更多的钱,昭明团队是否会调转枪口向你开火?甚或就成为两头通吃的双料间谍卧底呢?



刘刚
2017年9月16日

Friday, September 15, 2017

给郭文贵的紧急建议:尽快离开美国,摆脱超限战

本文网址: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7/09/blog-post_19.html

这是我同网友针对马蕊诉郭文贵强奸的对话。

刘刚:我早就建议郭文贵不要留在美国,也不要去任何欧洲国家,而是去阿联酋或中东其它国家。

现在,如果郭文贵携全家去中东安家,还有很大机会战胜超限战。

否则,等几个强奸案告上来,老郭进美国监狱的时间不远了。只要老郭被关押一天,老郭在美国的下场就如同卡恩一样了。更有可能象高瞻那样,在移民监狱里永远地等待上诉!

美国的政治正确,是绝对不容郭文贵如此爆料的。更加上有人控告强奸,而且后续会有更多的女人来控告性侵、非法拘禁,这将使得老郭难以在美国安身立命。

麦克:难怪美国越来越烂

刘刚:美国的那些律师,分明都是恶狼,老郭居然就是如此信任那些律师,任凭那些律师将老郭的钱包掏空。

老郭如果有一个案子,老郭请的律师大概会掏空老郭的一半财富。但老郭会有100个案子,每个案子的律师都想吞掉老郭的一半财产,原告也想吞掉一半财产。

麦克:那会不会把老郭逼急)了。鱼死网破,爆更多的料。那才是大家喜闻乐见啊

刘刚:我上个月开庭,曾霞敏雇用了四个大律师,是King & Spalding的四个大律师,FBI的新任局长就是在那个律师楼工作了12年。

这群律师,对我进行多次Deposition,居然就能让法官相信我有百万美金年收入的Capability,我在中国有雇员,在美国有保镖,等等。然后就缺席审判,根本就没有给我送达出庭通知,就缺席审判。

我提出了没有接到开庭通知,法官要求对方给我送达他们的Motions。可对方律师从此就不在联络我,那个非法的缺席审判就算是定案了,我若去推翻,那也得花上几年时间。

法庭会给郭文贵开除多个隔离令,老郭那时再爆料,就是重罪,会立即被逮捕判刑六年以上!

如果有十个案子进入庭审阶段,老郭每天看法庭文件、同律师谈话、Depostion、出庭就得十个小时以上!还哪有时间上视频爆料啊。

麦克:大湿没先说服大家认定老郭危险处境,先把大家说服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垃圾
人性垃圾
这种制度还不如我兲朝
那这样我都没兴趣反共了
nm反掉不这么垃圾的,去为了得到更垃圾的

刘刚:马蕊一案,还好只是民事案。马蕊在中国起诉了刑事案,那是为了红通。在美国大概不会再诉刑事案。但我敢打赌,大连审判的那几个员工,以及其它的郭文贵员工,很快会到美国起诉老郭,那时就会有刑事案,只要象警察局报案,老郭就会立即被捕。

麦克:我在江浙一带还是能感觉到大多数时候社会公平正义,甚至快递网购基建快捷支付还是远超欧美的,有钱很多方面比他们爽太多了

刘刚:美国司法制度的漏洞,不是通常人可以利用的。前提条件是有大量资金支持。

平常人打官司就是为了得到钱,谁会花大量的钱请大律师去打这种赔本的官司啊?

曾霞敏请四个大律师跟我打官司,她最终从我这里一分钱拿不到,但律师费总得上百万美金。有谁会这样干?

麦克:民主国家的软肋?独裁无所不用其极,民主国家毫无防守自卫能力

刘刚:看看美国,现在要拆掉华盛顿雕像、林肯雕像、富兰克林雕像,说他们是奴隶主!

看看美国对富人的仇恨程度!到了抽筋扒皮的程度。老郭居然每天上电视炫富!那还不被美国人抽筋扒皮么。

这些话老郭是不愿意听。还搞什么感恩节!如果真搞个感恩节,竖立个雕像,那还不等着美国人来推翻啊。
老郭很难了解美国文化。老郭同美国政治正确的冲突注定要发生。

老郭如果了解美国文化,绝对不会将马蕊的黄色视频的截屏发到网上。那一条足以让美国人痛恨他。


麦克:为什么要放马蕊啊?要放也是放王岐山啊。如果放王岐山的视频美国人反应回是怎么样。克林顿性丑闻有可比性吗

刘刚:放希特勒的黄色视频也是不行。

王立军当年去美领馆避难,美国不接受,为何?美国不希望中国失控。

麦克:那看来只能放特工录音之类了,美国不会连中共海外情报系统都没兴趣吧

刘刚:那更不行。你如果是FBI,结果被人在你眼皮底下挖出这么多中国特工,你的饭碗还能保住么?

麦克:大湿你这么一说美国几乎所有系统都是垃圾啊。FBI都是酒囊饭袋还妒贤嫉能。司法系统只讲立场不讲原则。md这国家怎么这么垃圾

刘刚:我揭露出一个唐宇华,FBI不抓,后来向移民局举报,FBI才不得不抓。结果FBI恨我恨得咬牙。

民主国家就应这样啊。宁可放过一万,也不错抓一个。

麦克:完全不对吗,这应该叫冤假错案,哪里是放过一万

当今世界,就象一个大赌场,老板是美国,规矩美国制订。就有那么几伙强盗、土匪霸占了一个赌台,他们用强盗手段搜刮民脂民膏,美国也是惹不起那几伙强盗,诸如中国和北朝鲜。老郭闯进赌场,就将中国强盗霸占的赌台掀底牌掀翻桌子,大闹赌场,美国是不允许外人来砸赌场地。美国宁可同土匪强盗和平相处,共同发大财,也不许郭文贵这种人来闹翻赌场。

刘刚:华尔街更应恨老郭。老郭爆料银行账户,这让华尔街如何做生意?

麦克:司法根据肤色种族贫富来判决,这tmd什么逻辑,完全是白左的垃圾逻辑吗,这跟早期共产党有过之而无不及啊

刘刚:我多次介绍过李文和间谍案。李文和反诉FBI,获赔几百万美金!


麦克:我猜美国应该是警察多律师多。因为我们巴西就是全套照搬美帝的,什么法律都常常直接翻译过来

刘刚:马蕊控告郭文贵,每项指控索赔两千万美金。美国的赔偿额,根本就不是根据伤害程度,完全是根据对方的赔偿能力!

我前几天这样讲,有很多人还说我是瞎掰。

麦克:女权也很严重,女人告男人员工告雇主,99%赢,也是政治正确闹的

刘刚:美国那个大兵被判泄密罪,到了监狱做了变性手术,这就变得政治正确了,没人再敢迫害他了。

刘刚:我举报郭盈华、曾霞敏家暴,美国警察那是一定要抓捕男人。

麦克:拿美国爸爸镜子那么一照,我倒是看懂了巴西法律,难怪踢球的千万富翁因为多几个私生子直接就被抚养费给弄破产

刘刚:这也好,能够有力地防止王岐山、孟建柱这种人利用权钱大搞女人。

看看柴玲控告远志明强奸,现在我在网上提一下,还是有众多人对我喷粪。

麦克:这里也到处是这种案子,巴西原来是跟美国学的,女人告男人太容易了。哪天没付抚养费,马上就把你抓起来

刘刚:所以,老郭要尽快离开美国。
否则,一旦被美国抓捕,将来老郭就是被搞死,也是万人唾弃。

如果老郭被中国搞死,老郭至少是中国人的英雄。
老郭现在还是笃信美国会保护他。
老郭另一个误区是美国是法制国家,只要有好律师,就能打赢官司。

他根本不知道,还没等他打赢官司,他已经身败名裂、家破人亡了。

看看曹长青给柴玲辩护的文章。完全可以用来为马蕊辩护,用来谴责郭文贵。

有人总是在讨论郭文贵审讯马蕊的那些对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我认为这些视频不一定会被拿到法庭作证据,而是作为线索,对方律师对郭文贵进行讯问Deposition,让郭文贵复述当时的情景。如果郭复述有误,容易被揪住撒谎,如果拒绝回应,则事实肯定了对方律师的问话。即便这些证据是伪造的,老郭律师证伪这些伪证,也需要几年时间。

马蕊的诉状进入程序后,对方律师会多次对郭文贵Deposition。大概得做一个月的Deposition。
这个案子庭审大概就得进行一两年。

在此期间,会有更多的人来控告郭文贵性侵、家暴、强奸、性骚扰、非法拘禁,等等。郭文贵面对这些滥讼,不是能否打赢的问题,而是拖不起,每个案子要拖几年,老郭请的律师不讲老郭掏空,都不会努力去结案。老郭经济上会被律师掏空,再被被告掏空。

现在去阿联酋,还能将飞机、游船保住。否则,到时会被法庭拍卖。

如果继续留在美国,那就只能坐等阿桑奇的下场,甚至是高瞻的下场了。

宾·拉登在阿富汗尚且能生存,郭文贵到中东应该是游刃有余。

基督徒陸東‏ @lu_dong1955:劉剛大濕看不清狀況,杞人憂天。文貴不是一個人在戰斗!文貴身后的新領導,是老子天下第一,誰能敵?我從不管閒事,但文貴是例外。若郭文貴因強奸案被判在美國坐牢,鄙人陸東與文貴不做推友做獄友,同吃牢飯!我家小娘子剛才也表了態:若奇跡出現,她不反對我與郭文貴一起去吃牢飯!她去打餐館,養家。

刘刚‏:你应该早些提出来同吴弘达一道赴死,同张宏宝同生共死,同王炳章、彭明共患难!

超限战一旦将人拖入美国的司法系统,那就如同是被送进绞肉机。只是早死晚死的事。

中东国家的司法不怕被女人缠讼。

如果是中共特务想从肉体上消灭一个人,甭说是郭文贵,就是美国总统也是分分秒秒的事。

肯尼迪和里根总统不是都遭到冷枪么?那还都是业余枪手干的。

不是不能为,而是不到时候。一旦一个人被美国舆论搞臭,在美国被告强奸,那时再搞死,就无人为其发声。张宏宝、吴宏达都是被告性骚扰后被搞死的,没人为他们辩诬,没人去调查他们的死亡真相。

你是在送郭文贵步张宏宝、吴宏达后尘啊!

郭文贵常说的:郭文贵是否强奸,是否是流氓,跟他爆料没关系,跟他揭露盗国贼没关系,跟盗国贼如何陷害他,也没关系!

美国法官也会这样讲:你是否强奸,跟你揭露盗国贼没关系,跟盗国贼追杀你也没关系,更跟你爆料没关系,跟政治没关系!

杰克逊有千万粉丝。当杰克逊被告性侵时,有人为杰克逊鸣不平吗?即便是千万粉丝一道上街抗议,也对美国法庭的审判不会有太大影响。

老郭啊,留得青山在,才会有机会继续爆料!

刘刚
2017年9月15日

Wednesday, September 13, 2017

刘刚撩天下视频:反超限战秘诀,助郭文贵战胜盗国贼

本文网址: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7/09/blog-post_60.html


https://youtu.be/5MhpySxQ63c
刘刚撩天下视频:反超限战秘诀,助郭文贵战胜盗国贼

1. 超限战,乔良出版的书。

2. 超限战的精髓是司法缠讼,是滥讼的过程,而不是最后的审判,不是最后谁胜谁负。

3. 通常走不到最后审判,通过舆论曝光,就已经将对手搞得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卡恩嫖娼、克林顿、科比强奸、杰克逊性侵、阿桑奇召妓、帕菲特强奸,都没有进入最后审判。

4. 几个步骤:报案,证据,庭审,隔离令,一案变多案,几番回合后,最初的起诉理由几乎没人理会了

5. 报案程序,911电话,警察粉色报告,逮捕被告,开庭审理。

6. 报案类型:家暴案,性侵案,强奸案

7. 报案案例,郭盈华案,曾霞敏案,吴宏达案,帕菲特案,张宏宝案,王军涛案,柴玲,美国法官被告家暴案。

8. 证据:首先是不需要很强的证据,其次是能造出各种证据。时佩普的孩子,张爽的儿子,郭文贵的内裤,郭文贵提供的刘志华的淫秽视频

9. 刑事案和民事案并案处理,IDV

10. 郭文贵案,要害就是王雁平同马蕊的对话视频,这个视频应该是中共精心策划的,这里面为四项指控提出了难以反驳的证据。

下面是视频发布后,回应网友的部分提问。

被特务系统超限战,基本上会让人生无立锥之地,死无葬身之地。通常是活不过两年。我不过就是多活了十年而已。

美国严厉制裁有钱人和有权人玩弄女性,这才使得美国不会出现象王岐山、孟建柱这类盗国贼啊。

男人有钱有权,还不是为了女人嘛。如果不严厉打击用钱买女人,这个社会必将是女性成为性奴,男人为所欲为地玩弄女性。

我的视频里已经说过了,在美国逮捕人不需要很强的证据,之需要一个粉色警察报告。十分钟就能搞定。

我被美国逮捕十多次了。哪一次有证据啊?需要什么证据啊?

曾霞敏向警察说我跟踪她了,那就逮捕。说我给她在中国的奶奶打电话了,我跟本就不知道她奶奶的电话,她奶奶的上海土话我根本就听不懂。可警察就是根据这些诬告就逮捕人。

李薇报告警察,说王军涛要拿菜刀杀他,王军涛立即被捕,王的房子立即交给李薇住。

名人在美国因性丑闻被逮捕,将是致命的。卡恩被美国逮捕关押了24小时,从此就跟人间蒸发了一样。

杰克逊、科比、克林顿、帕菲特都不曾被逮捕,那也会付出惨重代价。

老郭对超限战麻痹大意啊。我早就建议他最好不要呆在美国。一旦超限战上来,美国会随时逮捕老郭。只要逮捕一次,老郭将难以翻身。即便中共停止追杀,美国的司法系统也不会停止对老郭的各种绞杀。

老郭对超限战的厉害严重估计不足。郭文贵还要在美国政治庇护。这是自投罗网。

我昨天发的视频,主要就是给郭文贵看的。老郭若再不重视超限战,那可就是麻烦大了。

老郭的战线拉得太长了。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就应该针对王岐山一人。连孟建柱和傅政华都应该统战。干掉了王岐山一个,老郭就名声大噪,会取代王岐山成为中国的并肩王。

能灭掉王岐山的人,还有哪个贪官盗国贼不怕啊?

我在半年前就多次讲过了。在早期的视频里也是这样强调的。

我的这几个视频就是给老郭看的。其他人看,没什么意义。

美女就不要看我的视频了,看了只有让你变毒蛇的可能啊。

象我昨天的那个视频,女人看了,就知道可以用超限战方式对付丈夫,那就成毒蛇了。一般的男人不会遭遇超限战,看了也没啥意义。

女人还是不知道这类毒招为好。而且一般女人做不到这一点,只有那些受过间谍特工训练的人才做得到。

一般的女人,即便是能打电话报警,一旦见到丈夫被抓,立即向警察求情,还会向丈夫道歉。此后,再告,就成为诬告了。


郭文贵要避免步高瞻的后尘:


目前,郭文贵点赞杨建利、傅希秋、陈光诚等人游说美国国会议员的一系列行动。郭文贵又是被这些人迷惑了。

我的博客里多次发文揭露过,杨建利、傅希秋、陈光诚都是山东站特务,他们在美国的特务使命就是游说美国国会,象电影《蛇》里的间谍那样,误导美国政府、议会、司法等机构按照中国的指挥棒来行事。

目前,他们在蹭郭文贵的热度,借机去游说国会,看似让国会议员来支持郭文贵,但实际上,外人是无法知道他们在桌子底下跟国会议员提出的真正要求的。

就算是国会议员都支持郭文贵了,但也会误导郭文贵走上高瞻之路,步高瞻的后尘,在美国的移民监狱里度过后半生!

高瞻当年回中国,被中国政府抓捕,以台湾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美国国会为了营救高瞻,召开特别会议,决定给予高瞻美国公民身份,高瞻不用来美国宣誓,就能获得美国公民身份。这在美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中国立即释放高瞻,让高瞻一家回到美国。

可是,高瞻到美国不久,就被美国FBI逮捕,关进监狱。再后来被关进移民局监狱,就是在上诉阶段,现在在监狱里等上诉已经等了15年了!

如果郭文贵寄希望于美国国会能够保护郭文贵,或者寄希望于成为美国公民后就能被美国保护,那是过于乐观了。

郭文贵务必要避免走上高瞻之路!关于高瞻,请见下面的链接: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胡平捧高瞻看胡平捧陈光诚

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2/05/blog-post_04.html

老戏新唱:高瞻唱罢陈光诚又登场
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2/05/blog-post_2287.html

扑朔迷离的高瞻案(附照片)

http://hx.cnd.org/2010/11/30/%E6%89%91%E6%9C%94%E8%BF%B7%E7%A6%BB%E7%9A%84%E9%AB%98%E7%9E%BB%E6%A1%88%EF%BC%88%E9%99%84%E7%85%A7%E7%89%87%EF%BC%89/


老郭应吸取的教训:


1. 不听圣人言,吃亏在眼前。
今后要认真学习军师的视频,深入领会军师的各项合理化建议,认真贯彻军师的锦囊妙计。

2. 不读圣贤书,注定走弯路。
今后要反复学习刘刚博客列出的雄文万卷,活学活用,立竿见影,将大湿的理论同爆料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将打击盗国贼的斗争进行到底!


刘刚
2017年9月13日

从曹长青力挺柴玲控告远志明强奸,看曹长青力挺郭文贵

本文网址: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7/09/blog-post_13.html

最近,曹长青多次发文、发视频,力挺郭文贵。

我很少评论曹长青。我今天就针对曹长青力挺郭文贵一事,评论一下曹长青这个人。

2015年,被誉为中国的民主女神的柴玲突然发飙,上网连续发出八封公开信,控告远志明在25年前的1990年强奸了柴玲!

立即,中文网络上跳出众多的知名华人来力挺柴玲。

最著名的是有十八位牧师,还组成了网络陪审团,对远志明进行未审先判、非法审判,一致认定远志明强奸柴玲案证据确凿,应判有罪。

另外就是曹长青多次发文力挺柴玲控告远志明强奸。

看到了有众多的知名华人力挺柴玲,我挺身而出,连续发文揭露柴玲对远志明搞超限战。我主要是揭露柴玲就是中共特务,那些力挺柴玲控告远志明强奸的人也大多是中共特务。柴玲之所以控告远志明在25年前强奸她的这种荒唐指控,完全就是中共特务机构在试验超限战的极限,演练能否凭空将人打入美国监牢。柴玲是在演练中共超限战的战略战术,现在马蕊对郭文贵的强奸指控,就是经过柴玲这些中共女谍反复演练而变得日臻成熟的战术。

我发文揭露柴玲后,立即遭受众多中国人的攻击、侮辱、谩骂,特别是来自许多知名女性的谩骂,包括刘晓东、茉莉、吕京花等等女民运。

曹长青发了许多文章力挺柴玲控告远志明。尽管曹长青有时也是大批特批政治正确,曹长青给人一贯的印象是支持人权、支持女权、支持台独,坚持政治正确。同时,曹长青的立场表现出一贯性和连贯性。如果曹长青能够支持柴玲对远志明的荒唐指控,曹长青今天完全应该坚决地支持马蕊出面控告郭文贵强奸啊!令人不解的是,曹长青是力挺郭文贵爆料,但对马蕊指控郭文贵强奸却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三缄其口!

本文末尾附录了一篇曹长青力挺柴玲的文章。此文象裹脚布一样地又长又臭,我只是看了每部分的最后的结论部分。我就不妨简单归纳一下曹长青在此文中的主要结论,引号中的内容是曹长青的原话:

1. “不管怎麽说,反感柴玲的“宽恕”者,应该更不满远志明等人的《共识》才合乎逻辑。”

就是说任何想批评柴玲的人,应该首先去讨伐远志明!

2. “他俩谁撒谎谁该下地狱。”

曹长青就是在说:远志明是否强奸柴玲,应该根据两人谁说真话来判定,不需要其它证据!柴玲的说词是更加真实。于是,远志明强奸柴玲成立。

3. “人们在谴责柴玲之前,应该是先追究真相。谁听说过有人举报犯罪,警察或邻居先对举报人不满的?一定是先去“被举报者”那里调查事实才对吧?不追究真相的话,不仅受害者的正义不能伸张,同样重要的是,那会使无辜者蒙冤。”

说白了就是:不要问柴玲是否提供证据,也不要问25年前的强奸是否过了追诉期,大家应该先追究真相。如果远志明确实是同柴玲有过性关系,甭管是发生在何时何地,也甭管是否双方你情我愿,都是远志明强奸了柴玲!

4. “作为华人社会有名的牧师,无论远志明先生是无辜的,还是真有错,起码在面对指控的回应上,他的表现是令人遗憾的。”

柴玲有理,永远有理!远志明有罪,永远有罪!

5. “无论怎麽说,在远志明做牧师尚未出实质性问题时得到这些警告,其实是好事,用基督徒的话说是神的美意。没有批评和监督,谁都可能忘乎所以,一旦走到上述那个80岁布道家的地步,就晚到没有机会改正了。”

柴玲指控远志明强奸,即便是毫无事实根据,远志明也应该本着惩前毖后、警钟长鸣的态度来感激柴玲!

6. 曹长青列出了他曹长青相信柴玲讲真话、远志明撒谎狡辩的N点理由。因此,曹长青判定是远志明强奸了柴玲!

柴玲指控远志明在25年前强奸她,毫无证据,十分荒诞不羁。可曹长青却是洋洋洒洒地写了N篇文章,论证柴玲的指控成立,判定远志明强奸!

按照曹长青的这个逻辑,马蕊向美国法庭指控郭文贵在两年前强奸马蕊N次,并出示了带有精液的短裤,曹长青是否应该发表N篇文章来力挺马蕊,并判定郭文贵强奸马蕊罪行成立,罪该万死啊?

如果将上面的远志明都置换成郭文贵,柴玲都置换成马蕊,曹长青所列出的六点结论有哪一条不成立吗?

曹长青对待柴玲指控远志明强奸以及马蕊指控郭文贵强奸,这两起类似的强奸指控,为何就是截然不同、立场如此对立、矛盾啊!

可见曹长青是屁股决定了脑袋,是欺软怕硬,见人下菜碟,或是见钱眼开吧!

我可以预言,等到有朝一日郭文贵被判强奸罪名成立,或是输了某个官司之日,曹长青会立即发表长文,来大批特批郭文贵是强盗、流氓、恶霸,就如同他大批特批远志明一样,并以此表明他的一贯立场和一贯正确。

在张宏宝、吴弘达活着的时候,有多少民运知名人士围着他们团团转,试图骗取他们的亿万钱财,叶宁、魏京生、王希哲、唐柏桥、李洪宽等等,大多都多多少少地从张宏宝、吴弘达那里得到了好处吧?

根据王希哲的揭发,王希哲本人从张宏宝那里获得了四万美金,而他王希哲得到的是最少的,魏京生是得到的最多的人!

可是,当张宏宝、吴弘达被超限战战死之后,魏京生、李洪宽、唐柏桥、赵岩、郭宝胜、叶宁等等,都是经常不断地上网辱骂张宏宝、吴弘达,说他们是一毛不拔的小人,是忘恩负义,是流氓恶棍,赵岩甚至是一直在说吴弘达是为了逃避被美国起诉强奸犯罪,而逃往他乡藏匿,是诈死!

可以想象,有朝一日郭文贵也走上张宏宝、吴弘达的路,这些大佬们会立即象辱骂张宏宝、吴弘达一样地辱骂郭文贵,一样会对郭文贵落井下石!

可郭文贵就是认定这些人都是伟大,认定曹长青是人间最最伟大的正义勇士!

我坚持认为,如何对待张宏宝、吴弘达、王炳章、彭明,是鉴别真假良知人士的试金石、分水岭!

如果有谁曾经对他们落井下石,那他将来也一定会对郭文贵落井下石!

如果有谁在今天不能为他们辩诬,那他明天不会为郭文贵辩诬!

如果有谁在今天还在辱骂他们,那他将会辱骂所有被中共迫害致死的人,无异于中共的帮凶!


刘刚
2017年9月13日

中国海外知名人士遭受超限战被诬告性侵强奸的相关文章链接:

强烈呼吁柴玲联手18牧师“指控”奥巴马性侵、诱奸世界知名女性
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5/03/18_6.html


柴玲为何不惜身败名裂也要同远志明同归于尽?柴玲是山东站特务!

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5/03/blog-post_10.html


据王希哲交待,魏京生从张宏堡那里骗了几十万美金!

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5/03/blog-post_91.html


张宏宝在香港有多少存款?共约6千万美元!

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5/03/6_18.html

揭出王菁控告吴弘达的幕后操盘手
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5/03/blog-post_9.html


8964学生领袖杨海的妻子王菁指控吳弘達强奸

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5/03/18_6.html


美国版王宝强案:中国女谍状告美国富豪帕菲特强行做爱

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6/08/blog-post_46.html


纽约高等法院,马蕊状告郭文贵强奸一案诉状

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7/09/blog-post_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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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志明柴玲谁该下地狱
http://caochangqing.com/gb/newsdisp.php?News_ID=3722

曹长青

远志明和柴玲都在华人世界知名度很高,在这样两个来到美国后成了基督徒的公众人物之间,发生了柴玲指控远志明二十多年前曾强暴她的事件,但主要华文媒体却几乎连理都不理。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首先是华文媒体远不够专业,再就是柴玲成为基督徒后发表的“宽恕”六四屠杀者的言论引起了众怒,导致很多人对她可能是强暴受害者一事也漠然。这当然是完全错误的,却也不无可理解之处。

第一,政治层面的对错、轻重。

但问题是,如果因政治观点,因“宽恕”言论而反感柴玲、认为她被强暴也活该的人们,是否想过,被指控强奸的远志明为首的19人签署的《旧金山共识》的问题远比柴玲的宽恕更严重!我们看这样的句子∶

“我们祈祷,愿上帝赐下爱和饶恕,使中国在和谐、和睦、和平中完成社会转型,重建信用,得享平安,使公义如大水滔滔,使公平如江河滚滚。

我们祈祷,愿上帝赐福中国的执政掌权者,使他们更有治国的智慧与能力┅┅

我们祈祷,愿全能的上帝,赐福他的儿女,以百般的忍耐、温柔、谦卑,顺服上帝赐予执政掌权者秉公行义的权柄。”

这都说些什麽呢?难道不是意向清晰的跟当局的调情吗?这岂止是宽恕那个杀人政权,而是要上帝赐福、赐智慧、赐能力给他们(继续专制?),更呼吁被奴役的人们“以百般的忍耐”做独裁者的羔羊,“顺服上帝赐予执政掌权者秉公行义的权柄。”上帝赐予的?秉公行义的?这个句子是怎麽定位的?怎麽定能对?

《共识》的签署者远志明、余杰、张伯笠等人真相信那个政权是秉公行义的吗?敢不敢站出来高声回答一句∶Yes!他们或许可以狡辩说,“我们祈祷上帝让他们秉公行义。”但在他们根本没有秉公行义之前(哪家的独裁者秉公行义过?)就先呼吁被奴役的百姓做顺从他们的羔羊?那些不原谅柴玲“宽恕”的人们,能理解远志明们这种“和谐、共识”吗?

为了在本文准确引用《旧金山共识》的句子,我去谷歌搜索原文,结果第一条竟然是百度百科的。尽管我早就意识到这个《共识》是给当局送飞吻的,但它能登上百度百科还是让我很吃惊。出于好奇,就在那里继续“百度”了一下,结果发现不仅远志明本人,签署《共识》的主要人物在百度百科里都有词条,居然连张伯笠这种逃亡出来的天安门学生领袖都能被允许进入百度百科。而柴玲、封从德、熊炎等学生领袖则均没有词条。人所共知,百度百科词条是经过“政审”过滤的,能在百度百科顺利“登陆”,实可谓《共识》的成就之一。

中国人的信仰世界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不少原来很反共的人,一成基督徒要麽开始喊服从权柄(哪怕是独裁者),要麽开始喊宽恕杀人犯;远志明和柴玲恰恰成为这两点的代表。按说他们应该比没有宗教信仰的人更强烈地对抗无神论的专制政权才合乎逻辑呵。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以罗马教皇保罗二世、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美国总统里根为代表的西方世界的基督徒们,不是最鼎力对抗共产(和任何独裁)世界的群体吗?

看那些在美国的韩国人基督徒,既坚定反共,又亲资本主义;人家韩国人办的《华盛顿时报》(Washington Times)是全美最反共的英文报纸。而大多数中国人基督徒,既不反共,也不亲资本主义(起码没什麽能让人看得见的东西)。怎麽啥事儿到了中国人这里,就都会变味呢?反共亲资本主义的中国人基督徒,我感觉,人数极少。

而远志明们所要侍奉的“神”的事业,就是首先让更多的中国人变成顺服当今这个“秉公行义”的政权的羔羊吗?当年美国的基督徒、建国之父华盛顿们,那些肩上垫著《圣经》向英国殖民者开枪的牧师们,怎麽就没喊要服从统治者的权柄呢?跟英国打独立战争时的美国人口中99.8%是基督徒,而英国殖民者还没有滥杀无辜,只不过是课税重了些而已。怎麽中国人一信基督(尤其是一出名),就首先学会服从撒旦的权柄了呢?

那个最早以《拯救与逍遥》在中国推崇基督教理论而产生影响的刘小枫,现在竟然成了一个肯定文革、推崇毛泽东的左疯人物。远志明们几年前已经开始号召服从中国执政者(其实应该清晰明确地直说∶中国共产党)的权柄了,下一步要往何处去?

对那些喊著“上帝让人要服从权柄”的中国牧师们,往高尚一面去说,是盲从圣经原教旨;往低俗一面去评,是为了扩大他们主导的基督教在中国国内的影响力,而不惜呼吁教徒做顺从专制的羔羊,是给自己不敢反抗、不想反抗、甚至想跟独裁政权“和谐共处”而找个“神圣”的理由。难怪在中国人基督徒世界难得听见点反独裁专制的声音。

对八九民运、六四屠杀,远志明讲道时的口径也追随那个“秉公行义”的政权,成了“那回事,那件事”,“屠杀”的字眼早就抹掉不提了。

如果没有政治考量,不为跟政权合作的话,《共识》就别提“执政掌权者”,莫喊羔羊要顺服那个屠杀过多少人的专制政权,让凯撒去管凯撒的,你们好好侍奉上帝,好好按远志明牧师指教的那样经营个人的“幸福婚姻”不就很好了嘛?!

如果说以远志明为首的“和谐/共识”和柴玲的“宽恕”是同样性质的东西的话,我认为前者是(一个团体的男人们)带著明显的gong利主义和权宜之计的“理性思考”,而后者只是(单独一个女人)刚信基督不久、还处于亢奋阶段的“感性模仿”。前者展示出来的问题比后者要严重得多,坏影响力也远超过后者。

对柴玲,大家都知道,她成为众矢之的,用余杰的话说,柴玲成了大家的“箭垛”,遭到一大堆民运、异议人士和网友的文字讨伐。但奇怪的是,那些讨伐柴玲的人,对一帮大男人签署的《旧金山共识》怎麽都不出声?一片静悄悄。都跪在地上求上帝给习大人智慧呢?还是都在低头沉思怎麽做好顺服的羔羊?

明摆著,在对中共是“和谐/共识”还是“宽恕”的问题上,起码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有一些反共的人(亲共的不必提),对远志明和柴玲是双重标准的,就像他们对刘晓波和柴玲是双重标准一样(最滑稽的是余杰,左手签《旧金山共识》,右手讨伐柴玲)。我实在想不明白这种双重标准的理由,只好诛心论——是不是因为那两个男人都有团伙,都是笔杆子,当今的名声、势力也都超过柴玲?明摆著,和他俩相比,柴玲是个太容易被宰割的羔羊。

不管怎麽说,反感柴玲的“宽恕”者,应该更不满远志明等人的《共识》才合乎逻辑。

第二,政治观点和真实,哪个更重要?

但是,但是!我虽然完全不认同以远志明先生为首签署的《旧金山共识》,却也绝不认为因此就应该用私德问题把他打倒,尤其是,更不可以因此就容忍他被编织的谎言而打倒——如果柴玲的指控是撒谎的话。这里我举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很多人都知道美国著名电影导演伍迪·艾伦(Woody Allen)二十多年前(1992年)因和同居12年的女友米娅·法罗(Mia Farrow)的养女宋宜(Soon-Yi)发生性关系(后来结婚)而闹成美国媒体持续报道的新闻。随后不久,米娅就指控伍迪性侵他们共同领养的七岁女儿蒂兰(Dylan),但伍迪强烈否认,也并未因此被起诉。

去年(2014年2月1日)《纽约时报》专栏作家纪思道(Nicholas Kristof)发表一篇文章(Dylan Farrow’s Story),介绍蒂兰已经长大成人,她坚持说伍迪当年性侵了她。纪思道的专栏清晰明确地站在“被性侵者”一边,在专栏中大量引用蒂兰的信(几乎等于用《纽约时报》版面给蒂兰做宣传),并在博客中全文刊登了蒂兰指控伍迪的信。

一个星期后(2014年2月7日),伍迪艾伦本人在《纽约时报》回应。该文用摆事实、推常识使我相信∶伍迪没有性侵蒂兰,是她母亲当年由于嫉恨伍迪和宋宜的关系而教唆幼女诬陷了伍迪。伍迪艾伦的这篇回应写得非常好,点最关键的事实,推最易懂的常理,一篇很好的范文。相比之下,纪思道的专栏则空洞、疲软到不给蒂兰起副作用就不错了。

很多读者都知道伍迪艾伦是个多麽左倾的家伙,就像《辛德勒的名单》导演斯皮尔伯格、《美丽人生》导演罗伯特.贝尼尼(Roberto Benigni)那种极左的、却颇有艺术天赋的犹太人导演。读过我一些文章的读者可能了解,我对极左派是非常反感的(不对,是痛恨),完全认同美国哲学家胡克(Sidney Hook)的说法∶“西方左派是人类自由的掘墓人”。也就是说,在我眼里,伍迪艾伦属于那些“人类自由掘墓人”中的一份子。我也一点都不喜欢他的电影,他探讨的话题都很大(有无上帝、人生有无意义等存在主义的东西),描写的人生却很病态。

但在他是否性侵幼女这件事上,我倾向他的说辞是真话。毫无疑问,伍迪文笔再好,也必须建立在可信的事实之上才能服人。他拿出的几个主要事实是∶1,他主动去做了测谎,并邀请米娅也做,但米娅却不肯。2,被指控的“性侵7岁养女”一事,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之前和之后,伍迪从未被指控过性侵幼女。3,警方医生检查,认为蒂兰没有被性侵。4,耶鲁大学专家小组评估结论,蒂兰没有被性侵。

这些事实对他证明自己无辜所起的作用,用网上评论者的话说是“huge(巨大的)”,我完全同感。除此之外,据媒体报道,米娅还有其它撒谎事例,比如她97年写书说和伍迪同居期间从未和别的男人调过情,但多年后接受采访却说,一直被认为是她和伍迪亲生(并一直由伍迪出钱抚养的)儿子却很可能是她和前夫所生;她(亲生和领养)的有14个孩子的家庭并不像她自己书里描写的那麽幸福和睦,而是有很多问题等等。这些事实让我推断∶米娅对伍迪的指控是狠毒的诬陷和报复。

我讲这个故事,是想说明两点∶

第一,政治观点应该、必须让位给真实、事实。真实的价值高于意识形态。对人和事的判断首先应该追求真实,绝不可因政治立场不同,就幸灾乐祸——把那个很幽默、能影响很多年轻人想法的左倾老头因“性侵幼女”而关到监狱消声才好,管他是真是假呢。那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东西,最后的结果是∶既害了人,也达不到目的;而这个过程中更挖掘、强化了自身的人性恶。如果我的判断正确,米娅真是撒谎害人,那麽,无论她领养过多少个残疾儿童的善举,在我眼里,都不能抵消这一个害人谎言的恶。第二∶无论一个人有多强的先入之见、意识形态的倾向性,真实都有胜利的机会。

所以,无论是因为柴玲的“宽恕”而(潜意识里)认为她被强暴也活该,或因远志明的“和谐/共识”而认可他被“诬陷”,都在意识形态高于真实的错误思路上。

在这件事情上,人们只应关注到底谁说的是真话。这两个公众人物谁撒谎都不是小事,对远志明来说尤其严重,因为他是要每天讲道、宣教的牧师。我一点都不怀疑他俩都是虔诚的基督徒,所以,他俩谁撒谎谁该下地狱。

第三,Sin(原罪)和Crime(犯罪)

中国人出于对共产年代被强迫的清心寡欲的不满,尤其是对婚外性等在中国曾遭到严惩的愤怒,当今很多人对“干预私生活领域”的事不以为然。所以柴玲远志明事件刚出来时,很多人指责柴玲把这事捅到公共视野,当时网络评论上不同情柴玲的人好像比要追究远志明的人多(但在18名牧师《调查报告》发布之后,倾向柴玲的人倍增)。

如果柴玲也认同当年是你情我愿的性行为,只因远志明现在是有名的牧师了,就要他为当年的婚外性负责而公布于众,那的确是有很大争议的余地。但问题是柴玲自认是强暴。这里就有一个sin和crime的区分,没法不另眼相对了。中文把这两个意思有本质不同的英文都译成了“罪”,以致有时连概念也被模糊掉了。Sin是道德范畴的东西,Crime则是违犯世俗法律的。

sin范畴的东西宗教和世俗界看法有差别,但crime则是只要被指控,就没有余地,没有隐私。比如天主教的不少神父是同性恋,那是sin(起码对教徒来说),媒体基本回避,但如果涉嫌性侵男童,那就是crime,不仅世俗法律要管,被指控者也完全不受隐私保护,媒体是挖到必报,无论最后是否能定罪。

再比如台湾太阳花学运领袖的袭胸事件。当时绿营不少人把它和蓝营立法委员吴育升的婚外性相提并论。但婚外性无论怎麽缺德,只要双方认可,都是在sin的范畴;而袭胸则是很大胆的crime,因那不仅是在公共场所,而且受害人是可以直接感觉到的呵。六四学生领袖王丹的辩护是“不好色才是人格缺陷吧?!”他居然不懂得∶太多人对异性动欲念,太少人敢犯袭胸罪——那不是抢银行连面罩都不戴麽!

对于远志明来说,他被指控的是强暴,是犯罪,所以就没有“私生活领域”的余地了;认或不认,都只有公开辩护了。其次,即使是sin范畴的东西,由于远志明是牧师,是神职人员,这无论教会、媒体或大众,都另眼看待,有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出名的牧师。所以无论从sin 和crime的角度,还是从对神职人员/公众人物的角度,柴玲指控远志明强暴事件,在正常社会都会被媒体报道/关注,更何况双方都是公众人物。

所以,如果因对共产世界压抑人性不满,报复把两情相悦的性行为当流氓投进监狱的荒唐年代,而马上倾向理解远志明,不把柴玲的指控当回事,不在乎真相如何的话,或许应该检视一下,这里是否有一个“被压抑叛逆症”的问题?经过共产荒诞岁月的人有这个叛逆症状并不奇怪,但如果因此就把和性有关的sin和crime统统搅糊到一块,就有问题了。

远志明先生被指控,当然绝不等于就是犯罪了。但人们在谴责柴玲之前,应该是先追究真相。谁听说过有人举报犯罪,警察或邻居先对举报人不满的?一定是先去“被举报者”那里调查事实才对吧?不追究真相的话,不仅受害者的正义不能伸张,同样重要的是,那会使无辜者蒙冤。

第四,公众人物怎麽面对批评和指控?

伍迪艾伦在一个星期之内就回应了纪思道站在“指控者”立场发表的专栏。他的回应速度和颇具说服力的文章(约1900英文字,译成中文4000字左右),使我相信了他没有性侵米娅法罗的幼女。

但远志明对柴玲指控的应对,迄今为止,我认为既是失败的,更是错误的,不仅为他证明自己无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而且基本上等于认账不认错。

从一开始两人单独处理时用带威胁性质的口气警告柴玲别对外说,到不理会柴玲就四人(柴、远、徐牧师、周牧师)面谈所做的记录,再到不理会柴玲给教会内部和神州传播协会的信,再到不理会柴玲的公开信,导致13名牧师发信要求调查,同样不理会,然后再接再厉,更不理会柴玲接二连三的公开信、柴玲的教会给远志明教会的信,促使18位华人教会牧者联署发布了《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披露除了柴玲指控的强暴之外,远牧师还曾被其他女性指控。面对这种情形,远志明仍一声不出,而是由他服事的神州传播协会董事长谢文杰发公告,威胁要起诉发表《调查报告》的18名牧师和“散布未经证实指控的机构”(集中发表了柴玲的公开信和争论文章的“曹长青网站”肯定也得包括进去吧?),最后一路把柴玲刺激到告上法庭。前后长达三年又三个月(2011年11月¬—2015年3月),内部三年,公开三个月。

直到3月2日,远志明才在其个人脸书发表了一篇把标题、日期、签名全算上总共只有279个字的回应(“致教会弟兄姐妹的信”),表示对(18名牧者调查报告所指的)“强奸、诱奸未遂和性侵指控,我一概否认。”

首先,我完全认同远志明先生的一个观点∶“我不能承认我没有犯过的罪。”而且还应再加上一句,如果被诬告,必须坚决反击。但问题是,如果被指控,只消自己宣称一句“我一概否认”就真能否认得了的话,那不是有太多人想干、敢干坏事儿了吗?

我们看美国公众人物的做法∶被批评或指控,如果自己错了,就赶紧认错道歉;如果自己没错(或被批过重、不实)就迅速澄清、解释。也就是说,有错赶紧认,没错赶紧辩。这个过程基本上也就像伍迪艾伦的一周左右,无论从道理上,还是从damage control(损害控制)的角度都应该这麽做,否则拖个十天半月(更何况几个月),不就自我定罪了嘛,除非你用这段时间拿出绝对战胜对方的雄厚事实。像“天才老爹”卡斯比那样一声不出的极为罕见,因为那是清楚地昭示天下——认不起,赖不掉,又不肯认错。而像克林顿那种用谎言狡辩的,基本上都是政治人物,结果是,为赖掉一个轻罪,犯一个重罪(他后来被众议院弹劾通过,不是因性丑闻,而是撒谎和干预司法调查)。

所以,无论任何公众人物,面对强有力的批评或指控不出声、不回应的做法本身,就已经是把答案给了世人。大家看韩寒的造假团队还活著吗?早就成了不报丧的僵尸了吧。美国那个“天才老爹”被那麽多人指控不出声,也被埋到脖子了。另外,每一个所谓的名人、公众人物背后都有一群“粉丝”,宗教里更容易有“盲目”的粉丝,但在遇到批评时如果以为从粉丝那里取到的暖就可以改变真实,抹掉“公众观感”,那是自欺却不能欺人的。

以远志明先生布道的成gong,讲道的说服力,和写书著述的娴熟文字能力,如果是被柴玲诬告,不仅应该有能力像伍迪艾伦一样据理力争,更完全有必要这麽去做。个人的尊严和荣誉是必须要捍卫的。柴玲的指控,不是匿名者从黑暗角落扔过来的石头、泼过来的脏水;她不仅真名真姓,而且是有名的公众人物。在这种情况下,远志明无论是对家人,还是对自己,像鸵鸟般一头扎进沙子里,都是一种承受不起之重。而他被公开指控三个月之后的279个字的回应,实在令人难以恭维,因为没有一句是用事实说话,只是通告大家,他对指控“一概否认”,表示要积极配合神州传播协会的调查,同时辞去一切侍奉和事工。

这里读者马上就会有几个问题∶第一,没错的话(“一概否认”当然是没错)凭什麽“辞去一切侍奉和事工”?第二,神州传播协会不仅是远志明亲自创立、密切参与、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机构,而且从董事会主席发布的公告内容来看,他甚至扬言要起诉18名牧师。在这种情况下,有谁会相信神州董事会的“调查”结果?神州协会别说做“公正”的调查,他们恐怕连调查都不会做吧?对柴玲的一再请求连封信都不回,现在干脆就雇个律师来挡驾,明摆著是拉开架势——根本就不理你们那个茬。如此这般的傲慢哪里来的?他们大概忘记了∶撒旦原是神的天使,由于骄傲而堕落了。“神州”的公告等于是宣告,那个“州”(是否在堕落不知道)起码是离神还有太远的距离,让人感觉太是“人州”了。

而且,“神州传播协会”董事会主席(2015年2月25日)那个372字的公告做得低档到令人吃惊的程度。该公告指控18名真名实姓牧者联署的《调查报告》是“┅匿名同工┅非法私立罪名┅散布流言蜚语┅破坏教会体统,严重损害神的教会┅”所以“神州传播协会质疑‘调查委员会’组织者的动机,并否认其正当性、公正性与合法性”,而且“保留对调查报告发布者,‘调查委员会’的发起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帮忙散布未经证实指控的机构的诉讼权。”

说实话,刚读到这个公告的时候,我颇有点目瞪口呆,感觉神州董事会主席好像是跳著脚要拿棒子打人的样子。当时感觉,天哪,谢文杰这份“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东西不是存心要害远志明吗?他发表之前给远志明看过吗?给其他神州董事会成员看过吗?怎麽能用这种最下策、最低档次的做法——口头威胁,却不用任何事实说话。真名实姓的18个牧者怎麽成“匿名同工”了呢?如此说法不是儿戏麽?

再说,神州传播协会保留什麽起诉权?柴玲和另外两名女性也不是指控神州犯罪。只不过要求他们调查,结果神州就连威胁带恐吓,这也太不讲理,态度太恶劣了点吧?此举不仅不像耶稣追随者的做法,甚至连一个正常的机构、组织的做法都不像,而像是一个没理性的个人的宣泄。这真是远志明的不幸。

另外,神州的“保留起诉权”是一个最可笑的唬人句子。除非在某些案件中你被要求特别在法院签署一个放弃诉讼的文件,否则谁没有起诉权呵?你需要喊“我保留吃饭的权利”吗?那些在中国撒谎欺骗的吴征杨澜、韩寒之类,都这麽咋呼过。这种“过坟地吹口哨”的心虚,完全等于是“我有罪”宣言,否则就直接上法院提告去了,喊什麽呢?中共前总理温家宝家族被《纽约时报》报道指出拥有27亿美元资产,温家也发表了一个简短的声明,表示要对《纽约时报》“保留起诉权”。两年半过去了,怎麽还没递状子呵?

不知读者是否看过今年1月3日“13位华人教会牧师对‘柴玲写给教会的信’的回应”(见∶http://caochangqing.com/gb/newsdisp.php?News_ID=3584)。那封信写得很理性、条理,也很诚恳。相比之下,别的不说,仅从态度和文字上来讲,谢文杰的“公告”就实在太寒碜了。本来远志明无罪、有理的话,都会被神州协会那麽低档的公告起码给“定了一多半罪”。人不是不可以愤怒,事实上,如果被诬告会非常愤怒(连耶稣都有发怒的时候)。但愤怒之后,应该用事实、用道理来反驳,尤其是一个高举著“神”的旗帜,以传播“爱和宽容”为己任的机构。而那种气急败坏的空话否认和威胁,只能起到相反的效果。

也许不少人可能有(给远志明按牧的)刘彤牧师那种思维∶这种“他说、她说”没有其他证人的事情,怎麽能讲得明白?当然能。过去这些年来,远志明先生写过、讲过那麽多东西,他的布道之所以成gong,都和他的文字、讲话流畅易懂有很大关系。他既然能征服刘彤牧师、徐志秋牧师和周爱玲牧师,让他们都相信他的说法,那为什麽不能用同样语言让广大教友和公众也像那三位牧师一样相信他呢?

我曾在多篇文章中一再强调,要相信多数人的常识判断力,否则我们连民主制度也没法相信了。在令人信服的事实面前,意识形态很强的人也能被征服。极左的伍迪艾伦说服了我这种铁杆右派起码是一个佐证。

在有监督的、正常的民主社会,名人、公众人物其实得夹著尾巴做人。没人能做成圣人,一旦出错被抓住、被批评,只有比普通人更谦卑、更加倍地认错才有可能得到谅解。一个人有多高调,他出错后的道歉也得有多大声,否则媒体、大众都不原谅,这才是一种正常的监督、平衡机制。也正因为没人能做成圣人,所以媒体这“第四权”的制约,就不仅是对大众有好处,对犯错的权势者、名人同样好。设想,如果中国有第四权,早早就有媒体监督批评,什麽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之类,哪至于栽到地狱门口才傻眼的地步。

在西方社会是,犯错,认错,悔罪,然后被宽恕,被接受,被重新拥抱。这是一个正向循环。而中国人就是柏杨所说的“死不认错”的恶性循环。大家有目共睹∶中国人社会公众人物的一大特色就是只要被批评,就坚决死挺、死不认错到底。这其实是最极端的一种“承认有罪”方式。此举岂止是傲慢,更是愚蠢,因为公众人物比普通人更“傲慢”不起。伍迪艾伦那麽大名鼎鼎都傲慢不起,立马撰文为自己辩护。谁都明白,死挺者基本都是卡斯比性质。

作为华人社会有名的牧师,无论远志明先生是无辜的,还是真有错,起码在面对指控的回应上,他的表现是令人遗憾的。远牧师本应有能力、有水平站得更高一点,给所有华人的公众人物们做一个“面对批评指控,应该怎样表现”的基督徒的榜样——那又何尝不是传道的一部分呢?

新约圣经里不是这样教导基督徒的麽∶如果别人不能从你们的生活中找到你们的信仰,你们可能根本不是属神的人。

想起在电视上听过的美国布道家John Hagee的一句话,他说犯错后如何表现,“不是改变你,而是展露你。It does not change who you are, it reveals who you are.”

第五,吃哪一碗饭的问题。

至于柴玲的强暴指控是否属实,网上讨论很多,但迄今并没有一面倒的倾向性,更没有定论。但远志明先生在他的脸书公开承认了两点∶一是信教前的婚外性,二是信教后有过“软弱”。信教前婚外性部分,如果通过测谎或经有公信力的机构裁决不是强暴,而是两厢情愿的,那这部分应该是当事人各自带到坟墓去,不属外人的business。

至于信教后的“软弱”是什麽?远志明没有说明。如果是18位牧者《调查报告》所指的“性侵”和“诱奸未遂”,那是发生在2013年,也就是在远志明因布道、做电视片等而事业蒸蒸日上之际。对那种既没有强暴,也尚无实质性行为,顶多能被定为“性骚扰”的东西,应该怎麽看?怎麽对待?

我的网站(caochangqing.com)转载了一篇题为《34名女子指控基督教领袖性侵为何被掩盖多年?》的文章,讲的是一位现已80岁、影响了几百万人的很成gong的美国布道家,自2011年到2014年,被多人指控多年前的“性侵/性骚扰”。从该文披露的内容看,那些行为“性侵”够不上,“性骚扰”也勉强,这在世俗界会被讨厌,被痛斥,但应该达不到被惩罚的程度。但这在教会教友中就是很大的事。布道家本人的名气、影响力越大,这个事件就越严重。在争议了两年多之后,该布道家去年(2014)以“最大的错误是冒犯了神”的说法而正式发声明道歉辞职,成为该教会和宗教界一大丑闻。

以世俗眼光看这种问题,当然不会是“冒犯了神”,或违背了哪条教义,我个人倾向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

有人指责远志明住近百万美元的房子、开豪华奔驰车等。对这点我倒不认为是什麽问题。他去布道,有人捐献,他写书、做电视片,有人购买,这些带来的经济收入也不是不义之财。我们看美国的大布道家,个个都是大财主。我个人也认识一个在最大的宗教电视台TBN上有节目的美国布道家,去过他家,是我迄今亲眼见过的最豪华的住宅。从新闻报道中得知,有的布道家甚至有私人飞机。

对基督徒来说,大概可解释为,这财富是上帝的给予。对不信者来说,有人认为布道就是一个“营生”(东北话∶一个活法,一个生意)。就算是一个生意也没什麽错,他们就像心理辅导医生那样,使很多人从中得到益处,家庭更和睦,或事业更兴旺,或战胜困苦的毅力增强了等等。你愿掏钱买精神收获,可谓自由交易。

那问题是什麽呢?是一个职业道德要求的问题。做牧师,你的财富源自你用《圣经》的准则来教导大家要家庭和睦、婚姻美满,不应有婚外情、婚外性之类的“罪”;你又要用自身榜样的力量让大家感动,让大家信;信,才更捐献。如果你的行为违背你自己的布道的话,从贸易的角度来说,那就是你的钱赚得不够地道了,就有用谎话换取“信任和金钱”的问题了。

一位女性读者从一个我没想到的角度评论那个“诱奸未遂”的指控∶远志明经常外出演讲布道,如果撞到美人鱼,无法自控,软弱跌倒,也算可以理解;但他不是“撞”到,而是去钓鱼,而且是还没出家门就准备好鱼竿之类(电子信联络),这作为一个牧师就太超过了。而且,他既然公开标榜幸福婚姻,那为什麽到现在为止一句公开向家人道歉的话都没有?

其实世俗界对公众人物的“私德”要求也并不是平等对待的。像高尔夫球星老虎伍兹和篮球明星科比就因婚外性而向公众道歉,否则他们代言的广告商就撤(道歉之前已经有大厂家撤了)——那是他们饭碗的一部分。而另一类公众人物,像电脑天才比尔·盖茨,结婚后还每年有一段时间跟前女友一起渡假;股票大亨巴菲特四分之一世纪跟女友同居,也没跟妻子离婚,直到妻子去世才跟女友结婚。没人品头论足他们的私事,也没人从道德层面去要求他们;盖茨卖他的电脑软件,巴菲特给他的股民赚钱,都不是靠宣教男女道德伦理吃饭的。但如果布道大师葛培理(Billy Graham)这麽做的话,那还了得?!

如果葛培理被指控发生了类似远志明被指控的那种事情,那不仅在信徒里面,在世俗美国都一定会被闹翻天。这时信徒们会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向他扔石头”这种话吗?对指控上述那个大布道家性侵的34位女性,是否也可以像今天指责柴玲的基督徒们那样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向他扔石头吧”?(顺便提一句∶不少喊著别人没有资格向远牧师扔石头的人,可也没忘了往柴玲身上扔几块泥巴。)

要照搬原教旨的话,那教会任何人的丑闻、错误不是都不可以被批评了麽?天下哪有没出过错的人呢?批评家们应该首先被割喉,报道柴玲远志明一案的《今日基督教》英文报就应该先被封掉——他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

另外,这里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耶稣不让给淫妇扔石头的前提是∶他和众人都已经认定,那个女人是淫妇。现在喊著不要给远志明扔石头的人,是首先给远志明定罪的人——你们已经认定∶远志明就是那个“淫妇”了,所以你们要学耶稣,宽恕他的罪,连帮他寻真相、除罪都不必了。

这些人大概没想过,如果不帮远牧师证明无辜的话,用中国政法大学张守东教授的话说,“‘真相在上帝’的说法只会使远先生余生一直在广大基督徒中永远洗刷不掉强奸嫌疑这团若隐若现、时隐时现伴其一生的疑云。”所以,那些不让追究真相而急于要“宽恕”的人,是最对不起远志明的人∶他们一错是已经给远志明定罪了;二错是不对远志明负责任——他如果无罪,却默许众人心里接受远志明有罪;他如果有罪,却容忍他不认错,阻止他灵命的成长;前两错导致第三错——要断了远志明今后布道的路,哪怕你的意愿正相反。这和共产党想把人带向天堂,其做法却把人送进地狱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这不是甩帽子,个人小事和人类大事,其原理是一回事。

再说葛培理,正因为他非常清楚自己的布道角色,所以他明确规定自己,不单独和女性在一起,尤其不单独跟女性进一个房间,更别说进“旅馆”的房间了;因为他明白,即使什麽事情都不发生,他的职业也不容许他出那种差错,他的职业跟这种“私德”有直接的关系。

本文是从世俗角度评论此案,所以既不从“得罪神”这种宗教角度看问题,也不唱道德高调,只谈吃哪一碗饭是否就得守哪一行的业规这种很尘世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很多人是因为家庭问题、为追求幸福婚姻而去教堂听讲道的。而远志明先生的布道、电视节目等,最成gong、最吸引人、最能感动女性的,大概也是他的“幸福婚姻系列”,而且这个系列又是靠大量讲他自己的婚姻如何从不幸走向幸福的经历。大家因相信、感动而捐献,而购买磁带。所以,从职业道德上来讲,远牧师犯不起这个错——说轻了,是言行不一;说重了,是你出售的产品里有掺假的成分。

无论怎麽说,在远志明做牧师尚未出实质性问题时得到这些警告,其实是好事,用基督徒的话说是神的美意。没有批评和监督,谁都可能忘乎所以,一旦走到上述那个80岁布道家的地步,就晚到没有机会改正了。

第六,是强暴?是谎言?还是伪善?

最早引起我关注柴远事件的原因是“谎言/宽恕/伪善”的问题,而不是强暴。对这个事件,我的看法可能跟大多数人都不一样。我曾在推特上写过一句∶谎言是万恶之源,比强暴罪更重。这里详述几句∶

千百年来,在整个人类,强奸都是重罪(从古时用乱石打死,到今天判十年八年,甚至更长),但撒弥天大谎,甚至用谎言害人却常常啥事都没有。事实上,强暴所带来的恶和用谎言害人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强暴固然是严重侵犯受害人身心的行为,但是,强暴是瞬间“非理性”的动物欲望战胜了人的自律;而撒谎,则是“理性”的人清醒、理智地做恶事。

虽说可能没人没撒过谎,有些小谎是为了悦人,有的大谎甚至是为了护人,但细想人类的所有恶行,让个人和家庭最痛苦的,让群体和国家最遭难的,统统都是谎言。共产主义的核心是谎言,所有最邪恶的东西的核心都是谎言。所以我确信,谎言是万恶之源!

远志明的婚外性当然是错(对他妻子而言),但是,如果柴玲用编造的故事来陷害人,把一个确实是两情相悦的性行为指控为强暴,则是比婚外性更不可原谅的——如果这是在上诉期内,那麽柴玲的“诬告”就可能把远志明送进监狱,那就是米娅法罗一样的狠毒。

同样道理,如果远志明真的强暴了柴玲,反过来却编造柴玲约他过去、穿睡衣应门(等于主动勾引),还把一次性行为编造成多次性关系(以证明是两情相悦),把在柴玲住处发生的事,改编成柴玲到他住处找他,还说自己这个无罪的人却要替有罪的承担等等,那就是把自己的罪嫁祸于人,这在我眼里实在是比强暴本身更严重的罪。

对“强暴”的定性,男女当然可能有认知差别。男人会认为虽然是自己要求、对方不情愿却也没有强烈反抗的性行为不是强暴,也不是什麽大事,而女人则可能很不高兴,而且事后越想越生气,以致感觉是被性侵或强暴了。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很多,但事实上,柴远之争的关键,根本不是对“那一次”是否强暴的认知差异,而是对整个事件的两个南辕北辙的“不同版本”。

如果真有一个让柴玲“震惊、愤怒、倒抽好几口冷气”的“远志明版本”,如果这个版本是编造的┅┅那可是比婚外性,不伦恋,甚至强暴,都邪恶的东西。

事实上,柴玲三年前(2011)就电邮“通知”远志明,她“饶恕”了他的“强暴”,愿意接受他的忏悔道歉,然后和解。远志明也在2014年6月18日回话∶“......我愿意为我有意无意、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带给你的一切伤害,彻底在神面前认罪,在你面前道歉......”(据柴玲第四封公开信)

如果远志明真的如上述所说去做了(说明他基本认可,或起码不想争执柴玲的强暴指控),那这个案子早就了结了,也根本不会像今天这样在公众视野弄出这麽大动静。是横空出市的“远志明版本”惹出了这麽一大场风波,惹得柴玲不依不饶。

中国政法大学张守东教授在“远志明性侵话题与基督徒伦理之我见”一文中指出,华人基督徒里有一种伪善盛行,就是“以宽恕之名阻止追究对他人犯下的罪过,以博得爱的美名。”这是很重要、很值得引起重视的一个观点!

但我还发现另一个严重问题(大概不“盛行”,但绝对有),那就是夸张(甚至用谎言编造)别人的“罪”,然后宣称我“饶恕”了你的罪,以此彰显自己成为基督徒之后有了多麽了不起的宽恕和爱的能力。这就不仅仅是伪善了,而是邪恶。这是从虚荣,走向虚伪,走向伪善,再走向邪恶。往好里说,是为了高尚、美好的目的而导致(自己并没意识到)的邪恶;往真实里说,是为了表现“我是好人”而不惜害别人。

所以,最初读到柴玲写的“基督要我饶恕一个民运人士。他在我刚到普林斯顿时强暴了我,但他后来很快变成了个很有名的基督徒”的时候,我对“强暴”一说是有相当质疑的。心想,又出来一个为表现自己的饶恕能力而夸张别人的罪的“基督徒”。强暴,谁有那麽大胆?在美国有时候强暴被判的年头比杀个人还长,在电视上看过一个军校男生因喝醉酒强奸了女同学居然被判终身监禁。

后来看到柴玲公开信指出是远志明,表示从2011年开始就私下单独和远志明沟通,说她饶恕了他,希望他道歉,愿意跟他和解;未果后又去找牧师,希望在教会内部解决,结果(那些和远志明有关系的)牧师们统统冷落她,神州传播协会干脆理都不理她。在实在无助的情况下,她才写了公开信。至此我开始有些相信她的说法了。

如果没有强暴,就不存在私下要求远志明道歉、并表示愿意和解一说。另外,她在单独跟远志明沟通时甚至对远说,“你还对谁做过像对我那样做的事,你应该去跟她们道歉。”这太荒唐了。如果当时是两情相悦,她不可能说出这种无厘头的话来。

而面对柴玲在事隔20年之后的忽然电邮“饶恕”(2011年),远志明则马上回电,第一句话就问“这事你有没有跟人说?”这里就有一个简单的推理∶如果没有强暴,忽然接到柴玲的“饶恕”电邮,他的第一个反应应该是很愤怒,而不是问“你有没有跟别人说?”明明是你情我愿,哪怕女方是半推半就,也不能随便指控强奸(或性侵)这麽严重的罪呵!而且哪里谈得上“饶恕”的问题呢?尤其是,如果柴玲是“诬陷”,远志明为什麽还要去跟她见面并给她道歉?向诬陷者道歉?耶稣这样教导过吗?

柴玲写给教会的第一封公开信长达一万一千字,中间还夹杂很多《圣经》引述,所以我初扫一遍的时候并无耐心,而且带著一种先入之见,要挑剔一个“夸张别人的罪,张扬自己饶恕能力”的伪善者、假宽恕者。但扫过之后开始改变看法,起码有了上述质疑。回头再认真看一遍,发现了一个使我更相信柴玲指控的重要理由,换句话说,是远志明本人的行为促我相信柴玲说的是真话——

在这封信的前半部分,也就是柴玲描述远志明“强暴”的过程和细节,以及强烈谴责远志明强暴并撒谎的内容,共有三千多字,全是照抄她在2014年6月1日和6月14日写给远志明本人的电邮(我初扫时忽略了这点)。而且远志明回了电邮,表示愿意见面、道歉、和解(柴玲转述,没有直接引用)。于是在6月24日,远志明飞到波士顿,在两个牧师见证下会面。虽然没有承认强奸,但远志明一再向柴玲道歉。

这里首先有一个很关键的常识逻辑∶撒谎的话,你会去跟别人撒,而不会去跟清楚地知道这个事情经过的人撒。柴玲要撒谎,应该是跟别人,而不是给远志明本人写私人电邮撒谎。你们谁撒谎,会去跟亲身经历事实、清楚知道真相的人撒?

希望现在读我这篇文章且不相信柴玲的人(尤其是男人们),再去看一遍“关于远志明——柴玲写给教会的信(第一封)”的前三分之一部分,然后设想一下,如果这是你本人,曾跟一个女人有过一次或几次两情相悦的性关系,二十多年之后,被这个女人编造指控为拙劣的强暴,并痛斥你的实话是谎言,甚至还1、2、3地质问你是否“强暴”过其他女人,要你去跟人家道歉,(大家去看看柴玲那些话说得有多重),那麽你还会不会回应这个女人的电邮?会不会同意跟她见面?尤其是,会不会去给她道歉?一个无辜者,去给一个用谎言跟自己胡说八道的人道歉???

要是我的话,绝—不—会!我会愤怒至极,只能认为她疯了!最多,我会回一封信,用事实痛斥她的谎言,然后宁肯她把谎言张扬到全世界,也绝不跟这种撒谎害人的疯子再见面,更绝不可能向这种诬陷者道歉——那等于是向谎言道歉,是鼓励谎言害人,鼓励发疯,那是本末倒置!还找两个牧师见证我给她道歉?那就是我疯了!

但这一切远志明都做了。那你们说说吧,到底是柴玲疯了,还是远志明疯了?如果柴玲疯了,撒这麽一堆弥天大谎,而远志明却回电话、电子信去应这些谎,还去见面一再道歉,还要求跟疯子拥抱(见柴玲第三封信),那他就彻底跟柴玲一起疯了。如果远志明没疯,那他这些做法只能给人一种感觉∶柴玲说的是真话,远志明的表现是面对事实要解决冲突的本能反应。

在柴玲2014年4月份没点名说一个成了名牧的民运人士强奸了她之后,网上就有很多猜疑的帖子说是远志明。在这种情况下,远志明如果是被诬陷,会更加愤怒,自己首先会去找柴玲“算账”,而不是在柴玲的强烈要求下主动去跟她和解。

重复一遍我前面说过的(自认是)很重要的一个判断角度∶面对“撒谎、诬陷”,任何被诬陷者的本能反应都会是非常愤怒、震怒的!

正因为如此,柴玲的反应,她对“远志明撒谎”所一而再、再而三表示的“非常愤怒”,相当引起我共鸣。换句话说,我认为她这种“愤怒”的心理状态才是面对(两人心里都清清楚楚的)谎言的正常反应。这是我倾向相信柴玲说真话的重要原因之一。

柴玲在第三封信里说,“远来会谈之前给我电邮,说要来彻底道歉。所以我去的时候是认定了彼此要和解的心态去的┅┅我对远志明提出一个不同的版本,非常震惊和愤怒┅┅他的谎言让我倒抽好几口气┅┅特别当我感觉到作证人的两位牧师有倾向相信远志明的这些谎言时,我太震惊、太愤怒了。┅┅努力克制自己愤怒、悲痛、被羞辱、震惊等交织的情绪。”

柴玲在第四封信说∶“(远志明)还说是柴玲到远的住所找他的..... 我当时感觉到浑身都在发抖┅┅他非但没有道歉,反而又编出了一套新的谎言。我很震惊,也深感再被羞辱。”

我非常理解这种忽然面对巨大谎言时“太震惊、太愤怒”的心理。而对远志明式的面对一个“用谎言诬陷”自己的人,却要去向她“彻底道歉”则完全不能理解。

请读者再从另一个角度设想一下,如果一个人给你叙述曾经发生过的、你自己亲身经历的真实故事,你会“非常震惊和愤怒┅┅倒抽好几口气┅┅,太震惊、太愤怒了”吗?

所以,综上所述,柴玲让我相信她的第一点,是她直接给远志明本人写电邮讲述“强暴”经过,而远志明却回电道歉。第二点就是柴玲公开信里对“谎言”所多次表示的震惊和愤怒。

第三点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柴玲像伍迪艾伦一样,主动去做了测谎,而远志明则像米娅法罗一样不肯去做。测谎当然不可能是绝对准确的(实验表明它也有误差很大的时候),但是,从警方办案,到FBI,到美国的反恐机构等,都把测谎作为常用手段,这起码说明,测谎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另外,也非常值得人们参考的一点是∶在非强迫的情况下,谁主动愿意去测谎,还是拒绝测谎,这个第一本能反应本身也给出了很值得重视的参考答案!

给柴玲远志明的会面做见证的徐志秋牧师说,“即便她(柴玲)成gong地通过测谎,也不能排除她真诚的记忆错误。”当然。但是,那不肯去做测谎的人是否更可能有记忆错误呢?这里徐志秋牧师的双重标准也太明显了点吧?一个简单的问题徐牧师为什麽不可以问呢∶既然柴玲在一封封公开信里一再要求“承认(强暴)或测谎”,志明兄你为什麽就不去做一下呢?常识常理是∶如果徐志秋发自内心相信远志明,真诚地希望帮远志明澄清事实,他一定会首先建议远志明去测谎,做这最基础的一步,甚至到多个机构去做,以还自己的清白。

第四点是网上已经有很多文章都谈过的,如果不是强暴(或起码某种程度的性侵),柴玲要“害”远志明的理由实在不充分——她既不是远志明因婚外恋而抛弃的前妻,也不是要借远志明出名或要钱的情妇。而且作为新基督徒,她对远志明为上帝所做的事还很感动,并用自己的书去交换他的电视CD。

第五点让我相信柴玲的理由,是她在这件事情上的执著,没有被周围那些都护著远志明的牧师们吓到。说谎的人会心虚,不那麽理直气壮,也不会有这种执著的劲头。如果柴玲撒谎,她不会一封又一封信(不仅自己的七封,大概已经超过了十万字,还有她丈夫的、教会的、律师的)促远志明回答,促教会调查。任何一个人,如果自己撒谎,会恐惧对方回答,恐惧对方拿出的事实。

第六点让我相信柴玲的理由牵扯到基督信仰,没走过那条路的人可能意识不到,所以这里多说几句。而且这点也可以回答很多人不解的、为什麽柴玲现在开始追究起远志明二十多年前对她的“强暴”了。

从柴玲的一堆公开信里,读者可以清楚地看到,她非常耿耿于怀一件事,一度再度地不断提及∶“他(远志明)一直没有跟我认罪道歉,使我19年没能信基督┅┅使我19年里没有能做主为我预备好的工作┅┅19年没有办法帮助中国结束一胎化政策┅┅19年在苦海和黑暗中挣扎,看不到希望和光明┅┅” 在最近给教会的第七封信里,柴玲仍念念不忘,说她作为基督徒的灵命应该是22岁,而不是只有3岁。那个“19年”,就像她的一块旧伤疤,一碰到就疼一下,就下意识地扔出几句怨言。

如果他们当时是两情相悦的性关系,即使后来她或他俩都认识到是错误的、很错误的,也绝不应该有这麽大的怨恨在里面,因为毕竟两人都对那个错误有责任。亲身经历的事情,最能影响一个人是否走进信仰,尤其是对比较感性的女性们来说。见证者们所强调的也都是这种直接的、亲身的感受。所以,柴玲的这个怨恨也(无意识地)从另一个角度佐证了她和远志明的关系不是你情我愿。

我一个朋友,在很想进入基督教的时候,意外地发现她认识的一个人用彻头彻尾编造的故事给上帝做见证,表示自己信耶稣后怎麽宽恕、善待仇人了。而事实是∶那个撒谎者不仅整个编造了一个诋毁他人的故事,而且其做法跟自己标榜的正相反——私底下是刻毒的谩骂和散播谎言的报复。但却有牧师用那种完全编造的“美丽”故事去布道、去感动人,哪怕已被告知了真相。于是这位朋友说,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和“雷锋叔叔”用造假的东西教大家“做好人好事”有什麽两样?那不就是,我从家里偷一毛钱,说是捡到的,交给老师,老师就表扬我是个诚实的好孩子,我的虚荣心就满足了。明明干了一件既偷窃又撒谎的坏事,却成了被表扬的“诚实的”好事。雷锋还只造假,没害人呢。结果,这种造假的见证,成为我这位朋友最初很难进入、最后告别基督的原因之一。

柴玲对19年没能进入基督教的耿耿于怀,跟这个例子有一定的类比,从另一个角度强化了我对她指控的相信度。如果柴玲是为了张扬自己的饶恕能力而编故事强化别人的罪,那就没必要先私下去跟远志明沟通,直接写出去就是了。否则,无论是远志明愤怒地指出她撒谎,还是远志明和蔼地跟她愉快地和解,她不就都没有机会向世人昭示自己的宽恕大爱了吗?

事实上,从柴玲几封公开信中叙述的过程来看,她把远志明这件事“昭示天下”起初是无意的,她是想表达,由于曾被后来成了基督徒的名人强暴,而导致她耽误了19年和耶稣的恋爱,但“没想到很多的人会对我被强暴的事更关心和反应。很多人也打电话写邮件来问,是谁,怎麽回事。”

大家看柴玲迄今为止的七封信里(加上之前“宽恕”屠杀者遭讨伐的信)引用了多少圣经句子,可见她处于多麽狂热的状态中。越是感到信仰上帝后的美妙,柴玲就越是痛悔“怎麽没能早信!”居然有19年没能进入这“流奶流蜜”的迦南圣地!她的“好事”被谁耽误了呢?——那个很快受洗入教,又成为名牧师的远志明;他的行为(不仅“强暴”且没有认罪道歉)使她无法走向上帝。所以,今天越痛悔没早信,就越痛恨那个耽误了她的“灵命”的人。

柴玲这种心情,如果用世俗的心态来比喻,就像是北京上海那些二十年前没买几套房子的中国人,或当年没买苹果股票的美国人。现在房价股价都翻了几十番几百倍;价钱越高,懊悔就越深。如果当年明明很可能买进的时候,有个人阻止她买了,你说她恨不恨呵!

房子和股票永远都有机会再买,但逝去的年华将永远不再!没经历过刚成为基督徒时那种找到了“道路、真理、生命”的感觉的人,大概很难体会柴玲那种“终于”踏进迦南地后的万千感慨。而且越是难进入,刚进去时的感觉就越是美好,于是那种遗憾也就越强烈——我怎麽没早进来!

而导致她当年无法抵达信仰彼岸的“拆桥者”,在柴玲眼里,就是远志明。所以在19年后终于开始了跟耶稣的充满喜乐的恋爱之后,柴玲是越想这件事越对远志明生气。如果柴玲至今都没信上帝,那麽这件事很可能会一直埋葬在她心底。所以,追究起来,把整个事件(柴玲一封又一封的信,18牧者的调查报告,网上的唇枪舌战,或许也包括我这篇文章?)推出来的“黑手”是上帝;用基督徒的话来说,这是上帝允许发生的。

柴玲走进信仰之后,通过《女童之声》网站等,做营救在中国被一胎化政策“杀掉”的婴儿的工作,她认为很有成效。而“19年里没有能做主为我预备好的工作”让她对远志明很有些“底火”,火到她给远志明的第一个电邮就质问,“你信主后,为那些孩子做了些什麽?”

网上有人斥责柴玲宣称要营救(早信了上帝就可能已经营救了)多少多少在中国被一胎化政策杀死的婴儿的“狂妄”,那是很可以理解的“不信者”的思路。柴玲今天的“狂妄”和当年林昭的超人勇敢,从不信者的角度来看,就是疯了。其实,在不信者那里,耶稣本人的很多话,就是疯子的疯言疯语。像柴玲对远志明的斥责,“你这算信的是什麽基督教???你真正能够安心的上学,查经,祷告,讲道,而不看见那些孩子痛苦的脸吗?能不听到那些妈妈们撕心裂胆的哭喊吗???”对不信者来说,这简直是发疯,你凭什麽要求我做什麽呵?信仰者和不信者是在两套话语系统中,两者之间的争执是无意义也不会有结果的。

而在我看来,恰恰是柴玲这种对19年没能进入基督教的耿耿于怀,对早进去就能挽救多少婴儿的“狂妄”,使我相信她和远志明之间当年发生的事情是非常不愉快的、超出常态的不愉快。

当然,我上述的所有推断,都是根据柴玲公开发表的一面之词和其他牧师们公开发表的文字。柴玲的公开信中,也有不清晰和矛盾之处,但由于远志明完全回避,所以无法比较判断。如果远志明先生拿出更强有力的、令人信服的东西,我完全有可能推翻自己在这篇文章里做出的推断。

这个事件,对当事人、见证者、调查者、关注者,都是一次良心的检验。良心这个东西,有人有,感觉很强烈,尤其是如果用谎言做了什麽对不住他人的事情。但有些人,的的确确没有良心,没有感觉,害了人和没事人一样,就像那个恩将仇报的女巫桑兰。

信仰增强了很多人(尤其是普通人)“良心”的成分。也就是说,以前做了亏心事没什麽感觉,现在则感觉强烈了。信仰同时也增加了一些人(尤其是名人)更要表现自己是“好人”的欲望,用高调“悔罪”,或用高调“宽恕、爱”来张扬自己信教后登上了更“高”的精神境界。这没错,但要真!假的结果是一切自己的宣称和追求的反面。真信仰者如果撒谎,会恐惧,而不恐惧的一方一定是假基督徒。假的,比世俗者更可怕。

无论这个案子最后的结局如何,它都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件。两个名人,两个从共产无神论者变成的基督徒,两个天安门事件的直接参与者,两人都公开、高调地(用不同的话语)对那个杀人政权表示了他们的“祈福”或“宽恕”,两人之间又发生了相当罕见的名人之间指控(被指控)的“强暴”的事件,而且又牵扯到其他牧师、证人、同工是否撒谎、伪证等等,真是连编小说都很难想像的事情。他们这件事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本身就不仅给基督教友,也给世俗界做一个最具广告效益的见证┅┅

远志明牧师曾布道∶在仇恨中活出爱,在黑暗中发光┅┅在对你的羞辱,对你的诬陷,对你的不公平中活出爱来┅┅

爱“全人类”很容易,全人类也没直接伤害到自己,所以很多大道德家(像卢梭呵、托尔斯泰呵、陀思妥耶夫斯基呵、萨特呵等等)都宣称过爱全人类,但就是不能爱周围的人。“宽恕”没有杀到自己头上的敌人也不特难,甚至喊一句宽恕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闭上眼睛咬咬牙也可能做到。但能否宽恕直接伤害自己的人(无论这种伤害是柴玲指控的强暴,还是远志明阵营指控的诽谤毁誉),才更能看出耶稣的“爱”是否在这两个虔诚的基督徒身上显灵。

对远志明来说,如果对那个杀人政权都能在不提法律追究的前提下祈祷上帝给他们智慧,那麽对柴玲(哪怕她是诬告)、对几个想追求一点真相的牧师们(哪怕他们有些不客气),为什麽却马上喊法律追究呢?不能先向上帝为他们祷告、祈求上帝给他们智慧吗?柴玲和18牧者们总不至于比那个政权还糟糕吧?

对柴玲来说,如果远志明真的强暴了她,那麽这次事件或许能让她反省,在没有追究justice(公义和司法)之前,在罪犯没有忏悔、道歉之前,随便就喊“饶恕”的结果是什麽。如果一个没有忏悔的强奸犯可以让她经历如此漫长的痛苦,那麽一个杀了那麽多人的政权更使多少人痛苦!她逝去的19年可以让她耿耿于怀,而那个政权夺走了多少永远无法挽回的生命(包括柴玲关注的婴儿们)!可不可以随便喊宽恕?

2015年4月19日完稿

2015-04-20

http://www.caochangqing.com (转载请指明出处)


纽约高等法院,马蕊状告郭文贵强奸一案诉状

本文网址:http://jasmine-action.blogspot.com/2017/09/blog-post_15.html

转自斯诺的推特:https://twishort.com/231mc

我还没看,先在此存档。

纽约高等法院,马蕊状告郭文贵强奸一案诉状

纽约最高法院 诉状


原告,马蕊

被告, 郭文贵, 又名郭 浩云, Miles Kwok

原告马蕊,由 Arkin Solbakken律所律师代理,

起诉郭文贵, 又名郭浩云,Miles Kwok 如下:

一、预先声明
1.在过去几年中,被告人精心将自己的形象打造为一名政治异见人士,曝光中国政府内部的腐败问题。
2.然而,这种伪造公众形象只是其烟雾弹,是其通过个人雄厚的财富和与西方世界广泛的人际关系包装出来的。
3.被告人精心编造的故事不仅是为了自我满足, 而且还是被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人员发起恐吓攻势的掩护。
4. 据此诉状,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施加的多次性侵犯行为予以经济赔偿,以便被告——其曾逃脱多次刑事司法制裁——接受民事法庭追究。
二、当事人
5.原告为 28岁中国籍女性,在涉此案相关时间被被告雇佣为私人助理。原告发誓其诉状所陈述指控属实。
6.被告为50岁男性,持香港(护照号KJ0398054 )、阿联酋(护照号J11F59997 )护照,拥有香港(身份证号 P746467(7))、瓦努阿图身份。
7.被告曾、且目前仍居住与纽约第五大道781号知名的 Sherry-Netherland酒店。
8.根据下文陈述,被告被媒体描述为“转变为政治活跃者的中国亿万富豪”。
三、管辖权和审判地
9. 法院拥有此案管辖权,鉴于被告是纽约居民。
10. 审判地符合CPLR501条款,鉴于被告是本国居民。
四、支撑指控的事实
11. 被告是知名人士,资产估值20亿美元。
12. 上文已陈述,被告通过媒体专门塑造了个人形象,被以“敢言异议人士”形象被称赞,其在曼哈顿奢侈豪宅中冒个人风险做出大量中国政府腐败指控。
13. 因此,被告的指控引发一系列本地及国外媒体报道,被告被称为勇敢的举报人,虽然其也面临经济诈骗指控。
(一)被告开始对原告发起暴力恐吓
14. 被告利用在美国的关系,继续开展商业活动。

15. 为此,被告寻找私人助理,并雇佣了原告。
16. 原告被要求与被告共同旅行,至包括美国、英国、巴哈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17. 遗憾的是,原告乍看认为是好机会的工作,迅速转变向其从未想象的方向。
18. 事实上,就在原告抵达纽约与被告共同后,被告强制收走原告护照,并不再归还原告。
19. 被告随后建议原告称,鉴于原告已为其工作,她不可以再回到中国。被告警告称,如果原告回国,将被捕入狱并被虐待。
20. 被告随后禁止原告与除最亲密家人外的任何人说话。并禁止原告与任何纽约本地或其他工作地点的人员交流。
21. 被告为实现完全孤立原告的目的,没收了原告所有电子设备。
22. 被告将原告从外部世界全面孤立,并声称自己是她的唯一救世主。
23. 例如,被告经常将原告限制在某一房间内并将房间上锁,直至被告决定将其释放。
24. 原告的处境进一步恶化,因为其当时并不是一名流利的英语使用者。因此,其与外界沟通的几率,在被被告囚禁在一个非母语国家中的情况下,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25. 由于被告的相关措施,原告完全处于被告的控制和监禁之下。
(二)被告在纽约首次强奸未遂
26. 在对原告施加了身体与精神的控制后,被告开始发起热切的身体与精神上的恐吓。
27. 随后,被告开始了一系列性侵犯活动,原告为受害者。
28. 例如,某晚,原告正在被告住处,Sherry- Netherland 酒店为其会客做准备。
29. 出于未名原因,在当晚将其带至“放映室”。
30. 被告将原告带至放映室后,随即将门上锁,撕扯原告衣服,并对其进行击打。
31. 原告得以离开房间时,鉴于没有护照且无法和外界联络,且如果原告违背被告将面临安全威胁,所以原告持续被被告囚禁。
(三)被告对原告首次强奸
32. 此后,在巴哈马,被告强追原告与其饮酒。
33. 随后,原告告辞回房休息。
34. 不久,原告被被告唤醒。被告骑在她身上并企图分开原告双腿。
35. 原告高声要求被告停止。但被告拒绝,最终暴力制服原告。
36. 被告在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制与之发生性关系。
37. 暴行结束后,被告将流血的原告独自留在房间。
38. 原告继续生活在对被告的恐惧中,晚上不得不锁上房门,并保持尽可能长时间的清醒状态,以防被告再次进入房间实施强奸。
(四)被告笫二次强奸原告
39. 强奸后,被告对原告的囚禁仍在持续。
40. 第二次发生在被告伦敦Prince''''s Gate办公室内。
41. 原告正在工作时,被告走入房间。
42. 随后被告将门反锁。
43. 被告直接走向原告,将其粗暴从椅子上拽起。
44. 被告将原告摔在地上,开始尝试撕扯其衣服。
45. 原告试图并持续做出身体反抗。
46. 此时,原告试图用手盖住牛仔裤的扣子。
47. 原告最终被被告暴力制服,强行将手分开。
48. 原告被制服后,被告扯掉原告牛仔裤扣子,将其裤子与内裤脱掉。
49. 整个反抗过程中,原告乞求被告停止。
50. 被告拒绝,冷酷地告诉原告不要呼喊。
51. 被告将原告双手控制住,以防其继续反抗,并将身体押上。
52. 被告用腿分开原告双腿,随后实施强奸。
(五)原告逃离并向中国警方报案
53. 最终,原告得以逃离被告控制。
54. 在一位英国律师的帮助下,原告发表了一封手写的《个人声明》,描述了上述内容,并向中国警方报案。
55. 随后,原告向中国有关部门提供证词并起誓陈述属实,相关内容构成了本诉状主要内容。
56. 声明中,原告描述了被告在英国强奸后,于自己内裤留下精液的情况。
57. 接到报案后,中国警方将相关物证留存。相关证据是中国对被告发出第二张全球通缉令的依据。
58. 被告令人震惊且胆大妄为的行径对原告造成了严重且长期的身体与精神伤窖。
59. 被告应对其非法囚禁、强奸、殴打等罪行负责。
五、指控第一条罪行(殴打)
60. 原告指控内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陈述。
61. 如上文所述,被告对原告持续地采取了一系列监禁、暴力及性侵行为。
62.被告对原告实施物理监禁,殴打,强奸。
63.被告的行为包括对原告的殴打,并实际实施且对原告造成身体伤害。
64. 被告通过身体接触对原告施加痛苦的侵犯。
65. 这些接触是故意的、未得到原告允许的且本质上极具攻击性。
66. 这些接触未经允许,亦无合理原因,被告也未遭挑衅。被告清楚其行为未得到原告允许。
67. 原告承受的伤害完全是由被告一个人施加。
68. 因以上行径,原告经受了严重的身体与精神痛苦,及羞辱,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否则其将遭到更多伤害。
69. 因以上行径,原告所受伤害应或赔偿,待法庭判决,应不少于2000万美元。
六、指控第二条罪行(强奸)
70. 原告指控内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陈述。
71. 如上文所述,被告对原告持续地采取了一系列监禁、暴力及性侵行为。
72. 被告对原告实施物理监禁,殴打,强奸。
73. 被告的行为包括对原告的强奸,并实际实施且对原告造成身体伤害。
74. 被告通过身体接触对原告施加痛苦的侵犯。
75. 这些接触是故意的、未得到原告允许的且本质上极具攻击性。
76. 这些接触未经允许,亦无合理原因,被告也未遭挑衅。被告清楚其行为未得到原告允许。
77. 原告承受的伤害完全是由被告一个人施加。
78. 因以上行径,原告经受了严重的身体与精神痛苦,及羞辱,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否则其将遭到更多伤害。
79. 因以上行径,原告所受伤害应或赔偿,待法庭判决, 应不少于 2000万美元。
七、指控第三条罪行(故意造成精神损害)
80. 原告指控内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陈述。
81. 被告的行径,包括对原告的囚禁,强奸,殴打,是极端,粗暴,完全不能被文明社会所容忍的。
82. 被告行为均属故意实施。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83. 被告的行为是原告遭受伤害的直接原因。
84. 原告被剥夺自由,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85. 因以上行径,原告所受伤害应或赔偿,待法庭判决, 应不少于 2000万美元。
八、指控第四条罪行(过失造成精神损害)
86. 原告指控内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陈述。
87. 被告的行径,包括对原告的强奸,殴打,对原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88. 被告的行为是原告遭受伤害的直接原因。
89. 原告被剥夺自由,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90. 因以上行径,原告所受伤害应或赔偿,待法庭判决,应不少于 2000 万美元。
九、原告要求
基于以上,原告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a )对于第一 条指控, 根据法院判决 结果, 应赔偿至少 2000万美元, 并支付法定 利息、罚金、律师费、相关费用及其他法庭认为合理合法的处罚。
b )对于第二条指控,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应赔偿至少2000万美元,并支付法定利息、罚金、律师费、相关费用及其他法庭认为合理合法的处罚。
c )对于第三条指控,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应赔偿至少2000万美元,并支付法定利息、罚金、律师费、相关费用及其他法庭认为合理合法的处罚。
d )对于第四条指控,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应赔偿至少 2000万美元,并支付法定利息、罚金、律师费、相关费用及其他法庭认为合理合法的处罚。
e )对以上指控,对原告作出惩罚性赔偿。


纽约
2017 年 9 月 7 日
ArkinSolbakken律师事务所马蕊原告律师LisaSolbakken及Robert Angelillo
纽约莱克星顿大道750号25层
(212) 333-0200


马蕊起诉状英文版: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COUNTY OF NEW YORK
X
RUIMA, Index. No.

-against-

Plaintiff,


VERIFIED COMPLAINT


GUO WENGUI a/k/a MILES KWOK and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Defendants.
---------------x

Plaintiff Rui Ma (“Plaintiff”), by her undersigned attorneys, as and for her verified complaint against defendant Guo Wengui a/k/a Miles Kwok (“Defendant Kwok”), and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a/k/a Shiny Times Holding Limited, 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 and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 ("Golden Spring") respectfully alleges as follows:
PRELIMINARY STATEMENT

1. Over a period of several years, Defendant Kwok carefully cultivated an image of himself as a cultured political dissident who stands up to -- and exposes the rampant corruption within -- the tyrannical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C").

2. This public persona, however, is a smokescreen, largely facilitated by Defendant Kwok''''s considerable personal wealth and prominent connections in the West.

3. In fact, this crafted fiction serves not only to satisfy tl1e ego of Defendant Kwok and those who affiliate with him; it further provides Defendant Kwok with a means to

mask the campaign of intimidation and terror he unleashes regularly upon those few of his employees, like Plaintiff, who dare not submit themselves entirely to his domination.

4. By this Complaint, Plaintiff seeks recompense from Defendant Kwok for his repeated acts of mental cruelty and sexual violence, so that Defendant Kwok -- who has fled the jurisdictions in which he could be held criminally responsible - might be held accountable in a civil forum for his wrongs.

THE:PARTIES

5. Plaintiff is a 28-year old woman who is a Chinese national and who was, at all relevant times relevant here, employed as a personal assistant to Defendant Kwok. Plaintiff swears to the accuracy of the claims set forth herein by the verification attached to this pleading.
6. Defendant Kwok is a 50-year old man, who is also a Chinese national.

7. At all relevant times, Defendant Kwok was, and remains, a New York resident living in the Sherry-Netherland Hotel in an apartment that has been valued at approximately $68 million, located at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8. Defendant Golden Spring is a Delaware Corporation affiliated with Defendant Kwok, authorized to do business in the State of New York.
9.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Defendant Kwok has used, and continues to use, an alias, which he perpetuates via forged and false official travel documents in connection with his international travel, to avoid the detection of relevant authorities.

10. For exmple, 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Defendant Kwok has traveled under the

n皿 e Ho Wan Kwok and had official travel documents issued in that name, which is fictitious.
11. It has been reported that Defendant has now sought asylum in the United States, claiming that he has become "a political opponent of the Chinese regime." nytimes.com/201..-corruption-asy lum.html?_r=0
12.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Defendant''''s asylum application, which will allow him to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perhaps for years, is nothing more than a ruse to allow him to continue to avoid answering for his crimes against Plaintiff in the PRC.
JURISDICTION AND VENUE

13. This Court has jurisdiction over this matter given that Defendant Kwok is a residen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14. Venue in this County is proper pursuant to CPLR 503 since Defendant Kwok is a resident of this County.
FACTS SUPPORT CLAIMS

15. Defendant Kwok is a well-known Chinese national with an estimated net worth in excess of $2 billion.

16. Defendant Kwok has fashioned a particular persona via the media, such that he is lauded by some as a courageous dissident who has, at personal risk, detailed myriad allegations of corruption at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C.

17. Not surprisingly, Defendm1t Kwok''''s claims have resulted in a fair 皿 ount of press coverage, both locally and abroad, wherein Defendant Kwok is depicted as a whistleblower - albeit one with an indisputably checkered past rife with allegations of economic fraud. See, e.g., nytimes.com/201..sia/guo-wengui-
china-corruption-xi-jinping.html?mcubz=1.

18. By his narrative, Defendant Kwok hopes to obtain political support for a petition for asylum in the United States, where he has yet to answer any of these the grave charges of misconduct pending in his homeland.


Plaintiff Is Lured Away from her Family and Friends

19. Perhaps emboldened by the respite from his foibles in China that afforded him by the status of his New York address and the prominence of his connec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Defendant Kwok commenced building an infrastructure that would allow for him to continue conducting business.
20. To this end, Defendant Kwok established for himself a staff.


21. Plaintiff, who was then employed by one of Defendant Kwok''''s China-based affiliated entities, was told that she was to travel to New York to meet with Defendant Kwok, in connection with a process that would require that she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only one week.

22, This was a ruse. Unbeknownst to Plaintiff, she would not return to her home until almost three years later.


Plaintiff''''s "Employment" Commences

23. After meeting Defendant Kwok for the first time in New York, Plaintiff realized that she had taken no ordinary business trip.

24. She was advised that she had arrived to act as Defendant Kwok''''s personal assistant.

25. In this capacity, she would be required to travel with Defendant Kwok to many different countries, including the United Kingdom ("U.K.") and the Bahamas.

26. Defendant Kwok further advised Plaintiff that, given that she was now in his employ, she could not at any point return to the PRC. If she did, Defendant Kwok warned, Plaintiff would be arrested and thrown in prison, where she would be tortured.

27. To ensure that Plaintiff did not leave on her own, Defendant Kwok forcibly took away Plaintiff''''s passport, and precluded Plaintiff from accessing it.

28. Defendant Kwok further closely monitor her access telephonic and electronic means of communication, choosing when she could use her phone and laptop, and obtaining from her the passwords she used for Facebook and other applications. He further had her internet browser monitored, so that he would be aware of any "inappropriate" website activity.

29. Defendant Kwok additionally forbad Plaintiff from independently fraternizing in any way with others outside his presence. She was to have permission to call her parents;
no other contact with family or friends was permitted.

30. Plaintiff''''s isolation was exacerbated by the fact that she was not, at this time, a proficient English speaker. Accordingly, her limited opportunity to communicate with anyone while confined within Defendant Kwok''''s entourage in non-Chinese speaking countries was virtually non-existent.

31. As a result of Defendant Kwok''''s actions, almost immediately upon her arrival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at all relevant times thereafter, Plaintiff became Defendant Kwok''''s captive.


Defendant Kwok''''s Abuse Turns Physical

32. Once he had obtained physical control over her person, Defendant Kwok began in earnest his program of terror.

33. Among other things, for example, Defendant Kwok would require that Plaintiff until 2 a.m. or 4 a.m., seven days a week -- depriving her of any real opportunity to sleep.
34. When she made a mistake of any sort (whether it be defying one of Defendant Kwok''''s "rules" or simply failing to attend to a business matter to his liking), Plaintiff would be subject to obscene ridicule, where she would be called a "pig" and a "whore," about whom her parents would be ashamed.

35. This unrelenting verbal abuse was soon punctuated by acts of physical assault.


36. For example, while assisting in preparations for guests who were to arrive at Defendant Kwok''''s New York apartment, Defendant Kwok directed Plaintiff to go into the
“cinema room."

37. Once there, Defendant Kwok pulled down his pru1ts ru1d underwear, and begru1 to tear at Plaintiff''''s skirt 扣 1d tights, physically battering her in the process.

38. Plaintiff plead with Defendant Kwok and thereby narrowly avoided rape on this one occasion. Yet without her passport and in constant fear for her own safety and that of her parents (whom Defendant Kwok had threatened to harm physically if she crossed Defendant Kwok in any way), Plaintiff remained in Defendant Kwok''''s captivity.


Defendant Kwok Rapes Plaintiff

39. Not long after the incident in the cinema room, Defendant Kwok directed Plaintiff to have drinks with him.

40. Plaintiff initially objected to this, indicating to him that she did not want to drink.


41. Defendant Kwok, however, insisted - after which Plaintiff relented with the hopes of avoiding the humiliating and rage-filled outburst that she knew would occur if she did not.

42. After some time, Plaintiff excused herself and went to her bedroom to sleep, only to be awoken by Defendant Kwok, who was lying on top of her and attempting to separate her legs.

43. Plaintiff yelled at Defendant Kwok to stop, but he refused to do so. Eventually, Defendant Kwok overpowered her, and engaged in forced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Plaintiff, without her consent.

44. After this violence concluded, Defendant Kwok left Plaintiff alone, bleeding in her bed.

45. Plaintiff continued to live in constant fear of Defendant Kwok thereafter, remaining awake for as long as she could muster for fear that Defendant Kwok would again enter her room.
Defendant Kwok Rapes Plaintiff for the Second Time

46. Subsequent to this rape, Defendant Kwok''''s confinement and isolation of Plaintiff continued, and while at Defendant Kwok''''s London home, Plaintiffs was raped for a second time.

47. While Plaintiff was working Defendant Kwok entered the room where she was situated and locked the door behind him.

48. He violently pulled Plaintiff from her chair, and threw Plaintiff to the floor and began to tear at her clothing.

49. Plaintiff attempted to fight off Defendant Kwok''''s attack, engaging in a sustained physical struggle.

50. Again, however, Plaintiff, however, was ultimately overpowered by Defendant Kwok, who tore at Plaintiff''''s pants and underwear.

51. Throughout this entire struggle, Plaintiff begged Defendant Kwok to stop.

52. But Defendant Kwok did not stop, and instead coldly responded that Plaintiff must stop shouting.

53. Defendant Kwok proceeded to pin Plaintiff''''s hands together with one hand, so that she could no longer resist him, and put the full weight of his body on her.

54. Defendant Kwok then proceeded to use his legs to separate Plaintiff''''s legs and again forcibly raped her.


Plaintiff Escapes Defendant Kwok''''s Captivity and Reports Defendant Kwok to the PRC Criminal Authorities

55. As a result of Defendant Kwok''''s unrelenting emotional and physical abuse, Plaintiff fell into a deep depression.

56. She began to take as a given that her abuse would continue (and worsen) no matter how much she adhered to the rules that Defendant Kwok laid out for her.

57. Plaintiff determined that she would attempt to reach out to people in ways that Defendant Kwok did not yet anticipate or could not yet control given his confiscation of her identification and passwords for social medial like Facebook and Twitter, if for no other reason than her desperate need for kindness from anotl1er human.

58. Plaintiff then created a profile on a dating web application, and, upon receiving responses, would tentatively broach the subject of her mistreatment at tl1e hands of her employer.

59. Plaintiff utilized tl1e dating application because she knew that Defendant Kwok was monitoring all other social media outlets, e.g. Facebook and Twitter, and she had virtually no other means of privately communicating with the outside world.

60. This narrow band of potential access was soon thwarted, however.


61. 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one of Defendant Kwok''''s favored employees (there were a number of females in the office that willing engaged in intercourse with him) discovered the account Plaintiff created and revealed Plaintiff''''s activities.

62. Defendant Kwok''''s anger was extreme. After demeaning her in front of her colleagues he advised her that she would be subject to extreme punishment for her actions.

63. Plaintiff, fearing for her life and the safety of her parents, Chinese nationals whom Defendant Kwok threatened were accessible to him through his vast resources and could be harmed, planned picked an appropriate time for escape.

64. Without her belongings and with very little money, Plaintiff choose her best opportunity and fled from Defendant Kwok''''s London home.

65. Upon arrival at the Chinese Embassy, she was able to communicate with an attorney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was assured she would be protected from any retaliation Defendant Kwok might pursue if she pressed charges.


Plaintiff File Criminal Complaints in the PRC

66. Following her return home, Plaintiff issued various written statements in connection with filing a criminal action against Defendant Kwok in the PRC.

67. In those statements, Plaintiff identified physical evidence of her allegations.


68.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that physical evidence is now in the custody of the PRC criminal authorities and is, in part, the basis for an arrest warrant issued by the PRC.


69. Unfortunately, notwithstanding Plaintiff''''s escape from Defendant Kwok, his campaign of intimidation has continued.

70. For example, Plaintiff''''s parent have been contacted repeatedly by individuals who,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are agents Defendant Kwok.

71. Defendant Kwok has also taken to his twitter account, to post photos of Plaintiff (and her parents), as well as identifying information like her address.

72.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these efforts are directed at silencing Plaintiff so that Defendant Kwok might avoid answering for his wrongs.

73. Defendant Kwok''''s shocking and outrageous conduct has caused serious and lasting physical and emotional damage to Plaintiff.

74. Defendant Kwok sh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his continuing acts of confmement, assault, and battery.


AS AND FOR A FIRST CAUSE OF ACTION
(Battery)

75. Plaintiff repeats and realleges the allegations contained in the foregoing paragraphs as if fully set forth herein at length.

76. As set forth above, Defendant Kwok engaged in a series of continuous and related acts of confinement, physical violence and sexual attacks against Plaintiff.

77. Defendant Kwok has physically detained Plaintiff, hit her, grabbed her and forcibly raped her.

78. Defendant Kwok''''s acts constitute a battery upon Plaintiff in that Defendant Kwok intentionally attempted to and did in fact physically attack and injure Plaintiff.

79. Defendant Kwok''''s wrongful bodily contact constituted a grievous affront to Plaintiff.

80. Defendant Kwok''''s wrongful bodily contact was intentional, unauthorized, and grossly offensive in nature.

81. Defendant Kwok''''s wrongful bodily contact was unwarranted, without any just cause or provocation ai1d Defendant Kwok knew at all times that his actions wer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Plaintiff.

82. The injuries sustained by Plaintiff were caused wholly and solely by reason of the conduct described and Plaintiff did not contribute thereto.

83.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was subjected to great physical and emotional pain and humiliation, was deprived of her liberty and was otherwise damaged and injured.

84.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has been damaged in an amo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20 million.

85.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86.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by reason of one or more of the exemptions set forth in CPLR 1602.

AS AND FOR A SECOND CAUSE OF ACTION

(Assault)



87. Plaintiff repeats and realleges the allegations contained in the foregoing paragraphs as if fully set forth herein at length.

88. As set forth above, Defendant Kwok engaged in a series of continuous and related acts of confinement, physical violence and sexual attacks against Plaintiff.

89. Defendru1t Kwok has physically detained Plaintiff, hit her, grabbed her and forcibly raped her.

90. Defendant Kwok''''s acts constitute fill assault upon Plaintiff in that DefendaJ1t Kwok intentionally threatened to 扣1d did in fact physically attack aJ1d injure Plaintiff.

91. Defendant Kwok''''s wrongful bodily contact constituted a grievous affront to Plaintiff.

92. Defendant Kwok''''s threatened and actual wrongful bodily contact was intentional, unauthorized, m1d grossly offensive in nature.

93. Defendant Kwok''''s threatened and wrongful bodily contact was unwarranted, without any just cause or provocation and Defendant Kwok knew at all times that his actions wer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Plaintiff.

94. The injuries sustained by Plaintiff were caused wholly and solely by reason of the conduct described and Plaintiff did not contribute thereto.

95.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was subjected to great physical and emotional pain and humiliation, was deprived of her liberty and was otherwise damaged and injured.

96.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has been damaged in an amo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Jess than $20 million.

97.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98.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by reason of one or more of the exemptions set forth CPLR 1602.



AS AND FORA THIRD CAUSE OF ACTION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99. Plaintiff repeats and realleges the allegations contained in the foregoing paragraphs as if fully set forth herein at length.

100. Defendant Kwok''''s conduct, by confining, forcibly raping and physically battering Plaintiff, without provocation or justification, was extreme, outrageous, and utterly intolerable in a civilized community and was otherwise conduct that exceeded all reasonable bounds of decency.

101. Defendant Kwok''''s conduct, desc1-ibed above, was intended to and did cause severe emotional distress to Plaintiff.

102. Defendant Kwok''''s conduct was tl1e direct and proximate cause of injury and damage to Plaintiff.

103. As a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was deprived of her liberty, was subjected to serious physical and emotional pain and suffering and was otherwise damaged and injured.

I04.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出e foregoing, Plaintiff has been damaged in an amo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l1an $20 million.

I 05.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I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106.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J.1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by reason of one or more of the exemptions set forth in CPLR 1602.

AS ANO FOR A FOURTH CAUSE OF ACTION



(Negligent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I 07. Plaintiff repeats and realleges the allegations contained in the foregoing paragraphs as if fully set forth herein at length.

108. Defendant Kwok''''s conduct, in assaulting and battering Plaintiff, was careless and negligent as to the emotional health of Plaintiff, and did, in fact, cause severe emotional distress to Plaintiff.

109. The acts 扣1d conduct of Defendant Kwok was the direct and proximate cause of injury and damage to Plaintiff.

110. As a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was deprived of her liberty, was subjected to serious physical and emotional pain and suffering, and was otherwise damaged and injured.

Ill.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has been damaged in an amount to be detem1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20 million.

112.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113.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by reason of one or more of the exemptions set forth in CPLR 1602.


AS AND FOR A FIFTH CAUSE OF ACTION
(Negligence)
114. Plaintiff repeats and realleges the allegations contained in the foregoing paragraphs as if fully set forth herein at length.

115. As set forth above, Defendant Kwok engaged in a series of continuous and related acts of confinement, physical violence and sexual attacks against Plaintiff.

116. Defendant Kwok has physically detained Plaintiff, hit her, grabbed her and forcibly raped her.

117. At all relevant times, Defendant Kwok was Plaintiff''''s employer and thus had a duty to protect Plaintiff from injury while Plaintiff was performing the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her employment.

118. Defendant Kwok breached this duty by engaging in the conduct set forth in detail hereinabove.

119. As set forth above, Plaintiff was caused to be injured solely and wholly due to the negligence and carelessness of Defendant Kwok.

120.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was subjected to great physical and emotional p 缸 n and humiliation, was deprived of her liberty and was otherwise damaged and injured.

121.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has been damaged in an amo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20 million.

122.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123.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by reason of one or more of the exemptions set forth in CPLR 1602.

AS AND FOR A SIXTH CAUSE OF ACTION
(False lmprisonment/Wrongful Confinement)

124. Plaintiff repeats and realleges the allegations contained in the foregoing paragraphs as if fully set forth herein at length.

125. As a result of Defendant Kwok''''s actions as set forth above, at all relevant times, Plaintiff was under Defendant Kwok''''s control and captivity.

126. At all relevant times, Plaintiff was aware that she was being confined against her will.

127. Plaintiff did not consent to confinement by Defendant Kwok and, instead, confinement was imposed upon her as set forth above.

128. Defendant Kwok''''s wrongful confinement of Plaintiff was not authorized by law, regulation or otherwise.

129.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was subjected to great physical and emotional pain and humiliation, was deprived of her liberty and was otherwise damaged and injured.

130.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has been damaged in an amo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20 million.

131.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132.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by reason of one or more of the exemptions set forth in CPLR 1602.




AS AND FOR A SEVENTH CAUSE OF ACTION
(Negligence As Against Defendant Golden Spring)

133. Plaintiff repeats and realleges the allegations contained in the foregoing paragraphs as if fully set forth herein at length.

134. Upon information m1d belief, at all relevant times, Plaintiff was employed by Golden Spring, which is business entity owned and/or controlled by Defendant Kwok.

135.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at all relevant times, Golden Spring owned, operated, managed, maintained, controlled, secured and supervised the Plaintiff''''s workspace and its employees, officers and/or agents within Plaintiff''''s workspace, including Defendant Kwok.

136.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at all relevant times, Golden Spring, as the owner, operator, supervisor and manager of Plaintiff''''s workspace and its employees, officers and/or agents within Plaintiff''''s workspace, including Defendant Kwok, had a duty to protect Plaintiff from injury while Plaintiff was lawfully within such workspace.

137. Upon information m1d belief, that, as set forth above, on numerous occasions up

through 印 d including November 19, 2016, while lawfully within such workspace, Plaintiff was caused to be injured solely 血 wholly due to the negligence and

C釭 elessness of Golden Spring in the ownership, operation, management, maintenance, control security and supervision of such workspace and its employees, officers and/or agents within Plaintiff''''s workspace, including Defendant Kwok, without any negligence on the part of the Plaintiff contributing thereto.

138.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was subjected to great physical and emotional pain and humiliation, was deprived of her liberty and was otherwise damaged and injured.

139. As a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Plaintiff has been damaged in an amo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20 million.

140.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141. The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set forth in CPLR 1601 do not apply to this action by reason of one or more of the exemptions set forth in CPLR 1602.
WHEREFORE Plaintiff respectfully requests that the Court enter judgment as follows:

(a) On the first cause of action against Defendant Kwok, in an amo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20,000,000, along with interest thereon as provided by law, punitive damages, attorneys'''' fees and costs, and such other and further relief as this Court deems just and proper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b) On tl1e second cause of action against Defendant Kwok, in an amo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20,000,000, along with interest

thereon as provided by law, punitive damages, attorneys'''' fees and costs, and such other and further relief as this Court deems just and proper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c) On the third cause of action against Defendant Kwok, in an amo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20,000,000, along with interest thereon as provided by law, punitive damages, attorneys'''' fees and costs, and such other and further relief as this Court deems just and proper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d) On the fourth cause of action against Defendant Kwok, in an amo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l1an $20,000,000, along with interest thereon as provided by law, punitive damages, attorneys'''' fees and costs, and such other and furtl1er relief as this Court deems just and proper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e) On the fifth cause of action against Defendant Kwok, in an amo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20,000,000, along with interest thereon as provided by law, punitive damages, attorneys'''' fees and costs, and such other and further relief as this Court deems just and proper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f) On the sixth cause of action against Defendant Kwok, in an 印 10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20,000,000, along with interest
thereon as provided by law, punitive damages, attorneys'''' fees and costs, and such other and further relief as this Court deems just and proper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g) On the seventh cause of action against Golden Spring, in an 血 10unt to be determined at trial,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20,000,000, along with interest thereon as provided by law, punitive damages, attorneys''''fees and costs, and such other and further relief as this Court deems just and proper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and

(h) On all causes of action, awarding Plaintiff punitive damages.

Dated: New York, New York September 11, 2017

ARKIN SOLBAKKEN LLP


By: Lisa C. Solbakken, Esq.
Robert C. Ange illo, Esq.
750 Lexington Avenue - 25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22
(212) 333-0200

Attorneys for Plaintiff Rui 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