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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ugust 7, 2012

沁玉宝堂:钱云会之死 (1-4)

钱云会之死(一) (2011-05-07 22:01:4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a2d419c0100t4sv.html

自然人只有两种死亡,一种是正常死亡,一种是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要通过报警等形式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由警察在现场勘察及进行相关调查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按正常死亡程序处理,有问题的要立即立案调查,弄清非正常死亡原因。

钱云会之死不是正常死亡,所以死的是不是钱云会,钱云会已死还是没死,怎么死的都是问题。美国说本·拉登这次是被打中头部死了,就有人不信,因为将本·拉登海葬太快且原因太牵强,也有人说本·拉登还活着,早还有传闻说他两年前就患肾病死了,而其背后国际政治风云不是我们能测控的,所以我们不枉费脑筋。网上不是就说中国的林彪是在地下室活到99岁才死的,你信吗?

在刑事案件中,罪犯都承认杀死妻子了,也服刑了,可是多年后,被死的妻子自己又出现了。诸如此类错案、冤案不止一次地就发生在我们生活的当下,就发生在我们的周遭。

有一个厂里的女干部,她的读大学的女儿帮恋爱对象家站门店,在一个下午被人活活掐死。有人说是女孩对象干的,我们民警通过调查说男孩有疑、女孩很乱。但我不信,因为这女干部平日与我们机关很多人关系不错,我们都知道她女儿很乖,其对象看着也本本份份的,且两人正在执恋当中。但事出后,记忆中,我是我们机关唯一以私人名义在休息天上门表示同情关心的人,还亲眼看见这男孩自女孩被害后一直有负罪感,对女孩妈妈照顾有加。也因此,我经常问此事有没有结果,还将自己表弟介绍给女孩对象的妹妹。我表弟讲,时间长了,看着男孩不像我讲的那么痛苦,怕他是罪犯,不肯再与他妹妹来往。十多年后,真正的杀人犯在外省再次作案被擒获,最终交待了曾经的这起杀人案,真相终于大白。得知消息,我很激动,立即电话告知女孩妈妈,她说:我了解并相信我的女儿和她的对象,谢谢你一直惦记并认准了支持我。因为她每年都要到公安机关讨说法,被人厌烦。其实认准支持背后的是证据。

在钱云会事件中,对钱云会之死,我们没有理由怀疑钱云会到底死了没有,若干年后,也不会再有一个钱云会会活着出现。因为现场照片固定了他已死亡的证据。你说钱云会是被害的,他如果还活着,那这个推论或结论就不成立。

钱云会不是“自杀死”。交通事故往往会出现自杀的人故意用血肉之身去撞钢铁之车,自杀而死。寻死的人下狠心前,总有这样或那样的始出原因,出现忽沉或忽浮的情绪波动,有的会打个告别电话,有的还会留下遗书。证据还证明,钱云会没有精神病,如有,前两次被处刑罚,那就是错案、冤案。钱云会的家人和好友王立权当日与钱云会的对话和通话充分证明,钱云会没有自杀的念头或迹象。费良玉被判交通肇事罪获刑也证明钱云会不是故意撞车自杀的。

钱云会也不是“交通死”。公共信息告诉我们,政府要求温州警方介入乐清公安刑侦调查工作,通过刑事、交通两套程序开展调查,尽管我在前面文章中提到这种做法明显是外行指挥和指导内行,但它毕竟表明政府和司法部门对钱云会之死调查工作非常重视。调查结果是钱云会死于一起交通事故,是因费良玉交通肇事造成的,当然,法院还判说钱云会也负有一定责任。

公安机关用新闻发布会形式通过媒体向公众表明,经过认真调查,排除了钱云会被谋杀死的可能性。请注意,与此同时也好,到后来法庭审判费良玉也好,都并没有透露法医尸检报告中有钱云会可能是突发高血压中风倒地或心脏病突发猝死等身体方面的意外诱因,反倒是等于排除了正常死亡。

其实,钱云会死于交通事故本身就不是正常死亡,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法院的判决自然是依据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证据定案与判决的,这没有问题。但是,那只是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的证据,不是排除非正常死亡的证据,比如说谋杀的证据。谋杀可以用交通事故的方式,也可以用溺水的方式,多呢,还用我举例吗,说实话,我的心没有这么坏,想不了多少坏的方法。从钱云会事件发生到现在,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出示过钱云会是正常死,比如突发心肌梗死倒地而恰巧遇工程车避让不及等证据吗?出示过排除谋杀死的证据吗?比如钱云会代表全村已在或刚在完全满足他和村民的要求的协议上签字的文本或底根。没有!

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和法院判决都证明钱云会死于交通事故,前面我已说过,死于交通事故那肯定就不是正常死亡,即然是非正常死亡,立案调查就非常正常,是必须的。

此案发生在三大节日期间,即圣诞节、元旦和春节,且网上各种传说纷纷扬扬。刑事案件调查程序,我们知道多长时间,重大刑事案件调查程序我们也知道多长时间。不是谋杀,不够立案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告知。立案,为表明重视,快马加鞭地干,也能迅速查明问题。我们知道,钱云会事件是立案的。但是,在现场寨桥村村民、证人都涉嫌“妨碍公务”情况下,在一个月零几天内,公检法司就一方面拿下了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和费良玉交通肇事的所有证据,并审理判决完毕。一方面又拿下全部没有支持谋杀可能的证据,却又不出示任何没有谋杀证据的证据,连死者尸体都被火化了。

谋杀之论能排除吗?即便排除了,能令人信服吗?

钱云会之死(二)(2011-05-08 16:47:35)

前一篇文中,我们首先确定钱云会已死,而且是非正常死。如果大家都相信政府、相信警方的话,说钱云会是死于交通事故,如果大家都对法院判决费良玉负交通肇事罪并对费在很短时间内就拿出100多万来赔偿钱家没有异议,那么,下面我们再讨论钱云会是怎么死的就没有价值,意义也不大。

但是,事实是很多人根本就不信!所以在这一篇及后面文章中,我们就用证据来讨论钱云会是怎么死的。

我在原先所有文章里只说是钱云会事件,文中所举证据也全都是引用公共信息来否定“交通死”的。现在,我在文中直截了当地说钱云会是被害的,还是要用公共信息,不是我没有或不直接用证据,而是考虑自身和提供证据的人的取证的合法和程序性问题,有证据专家就钻这个空子,殊不知,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因为它就是证据,证据一旦固定,一旦链接,任你颠倒黑白,终归还会还原事实。

回过头来话说钱云会之死,是谁害的,为什么要害他,与我前文中所讲的钱云会已死还是没死,怎么死的一样,这些都是问题,容我一一来解。

谁是最大获益者,谁就最有作案嫌疑,这是常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动机之一。刑侦学有排除法,我们不妨来用一用:

1、钱成旭是最大获益者吗?钱成旭是钱云会的儿子。仅从既得利益上来讲,他得到赔偿是100万也好,是300万也罢,都不过份,一条人命啦。2010年12月23日上午,在一个村民家门口,钱云会碰到自己儿子钱成旭,对他说:“最近很穷,给我一点钱。”钱成旭从兜里掏出700元人民币,数了数,抽了两张100元的递给钱云会。12月25日,钱成旭回忆到:他在上午10点多赶到村口出事地方,看到父亲死的惨状,顿时跪哭在地上,一下子晕了几秒钟,钱云会的妻子王招燕也哭得昏死过去。

我自己是有丧父之痛的,他在世时,我不想不觉也不显父女感情深浅的问题,但真要是有人出1个或3个亿要买我父亲的命,我不骂死他我还真不是我父亲养的。卖儿卖女卖父母这种事情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无良父母不孝子孙都是有的,但是,显然钱云会之死不是他儿子钱成旭干的。证据确凿在他如果参与策划谋害,见钱云会最后一面并负责尸体清洗装敛处理的过程一定由他本人去最为妥当,也最为合理,至少没有必要和理由在家人亲属面前,在众所周知的情况下回避到让自己年轻的媳妇去,不说他心里有没有鬼,天下也没有这个道理。

2、费良玉是最大获益者吗?显然不是。人有时会被利欲熏心,会因贪婪为得失去玩命。但纵观钱云会事件前后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费良玉自己都不知道他惹的是什么祸。其结果是,费良玉不仅要遭受牢狱之灾,而且在家境十分贫寒的情况下,还得拿出100多万赔偿钱家。不问这个钱是谁出的,但是,世人皆知,独费家亲朋好友不晓?可以说,钱云会事件让费家从此过不上轻松的日子了,还有病妻幼子,家乡父老乡亲,怎么面对,怎么脱了干系?黄标也是,不要看他故作一脸轻松的样子,这一辈子,钱云会事件将是他的心病,多少钱都无法医治。

3、王立权是最大获益者吗?钱云会死了,谁再领头上访,谁再与王一起共度难关。谁会像钱云会这样执着,王就不怕别人为村里争利益时三心二意?现在,王立权囚在监狱,是保护他,还是真有罪,他心里比谁都清楚。钱云会和他被判刑后,他们就不上访了?钱云会死了,他们上访的问题就得到解决了?

为了筹集上访资金,钱云会、王立权等村委会成员专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寨桥村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卖给村民作为宅基地,共得款约71万。正是由于这件事,钱、王两人获刑入狱。钱云会带上40万元,存于受托处理维权事务的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其余款项由王立权保管,用于“维权团队”上访的各项费用。王立权自己都讲,钱云会死了,这钱怎么用的,用掉多少,他王立权能说的清吗?他还说:“他死我死不都是一回事吗”。退一步讲,就算王立权靠出卖钱云会获利无数,试想,村长能让他当吗?大笔钱他敢正常用吗,今后日子他还过不过,他家从此还能安生吗?除非他移民。

4、钱成宇是最大获益者吗?这个话题就像是在说钱云会父亲钱顺南和袁迪贵一样,没有讨论价值。

与钱云会车祸事件有关的人都不是最大利益获得者,谁是呢?应该说,受害者自己指认的一般是最为靠谱的。不要以为受害者死了,尸体都烧掉了,受害者就不能说话了,事实是,钱云会在2010年8月9日在天涯网上注册ID后,在并不可能知道自己日后将遭遇车祸的情况下,就在天涯论坛“百姓声音”中实名发了一篇文章,这既为他引来了杀身之祸,但同时也为我们留下了公开指向作案嫌疑人的文字证据。

钱云会在天涯发贴文中直指:“是官还是贼:诉政府官员豪夺寨桥村146公顷家地始末”。全文如下:

2004年4月3日,浙能乐清(南岳)电厂企业法人施建杰伙同乐清市国土局长陈献峰及乐清市政府征地办主任屠俊勇(现国土局长),先召唤寨桥村双委干部部吴康银、钱传勇等10人到乐清市蒲岐镇人民政府开会,然后将人带到预先等候的公安警车里,押送至雁荡宾馆禁闭6天,让他们签下没有文号的空头征地文件(此属废纸,只要再拿回局里在头上加一行文号就可以成为正式文件)。
  村民发现被愚弄后,到乐清市政府问话,遭至乐清市政府调遣防暴警察围殴村民。2004年4月28日,共打伤130多寨桥村民同时,一天共刑事拘留了寨桥村民72人。“4.28”流血事件黑白颠倒监突察报告,于浙发改稽察(2004)478号,签发人吴华海。(2005)乐监刑初字第001号轻罚(2004)温刑终字第846号包括我等4人,每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寨桥村联系法律精英,查悉到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能乐清(南岳)电厂,“一书方案”报批国家的一系列政府文件档案:
  国土资函(2005)821号,共计批准规划建设用地110.7282公顷。拆迁安置用地交由当地(乐清市)人民政府按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迄今蜕变为乐清湾开发区(圈地块)地产专卖搭车电厂的项目。所以动态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贷息款建造的南岳电厂(报批名称为浙能乐清电厂)。批件国家发改能源(2005)602号:国电、浙电、温电、正泰、华峰分别按23%、51%、16%、5%、5%组股投资。
  乐清市人民政府公告国土资函(2005)821号文件“精神”二字,圈得地块搭车项目,其经济性质该为资本金投资呢?还是地产专卖分成。于此该是国家政府工作的原则问题。
  又因作假国家政府文件,免费骗征强用了寨桥村146公顷的农用地。寨桥村民从农,本已无力生存;可是乐清市黄政强、潘孝政政府仍调集公安民警镇压村民反抗,残酷殴打失地的寨桥村村民,因此寨桥村老人协会建议关注审核,从下证据:
  1、 蒲岐乡寨桥村山林土地权证字第33-14号
  2、 乐政发(1992)10号和1998年12月立的“友谊圹”碑文
  3、 空头文号的2004年4月8日综合,寨桥村山林土地出让《六项》
  4、 浙江省政府征地办制作的十字中线定位寨桥村山林土地建造电厂主体工程地图一张
  5、 电厂高压电线侵占了寨桥村大片农耕地,请实地踏勘
  6、 2005年5月17日假的村长钱云会为首的村民代表会自愿土地出让手续,即蒲岐镇委书记许创海手迹,报废的吴康银届村民委公章签印
  7、 建设项目为“调包”拆迁补偿的政府逐级,制假的领导签批手续
  8、 发改能源(2005)602号和国土资函(2005)821号原始档件;总之,浙能乐清电厂“一书方案”全套
  9、 乐清市人民政府《通告》、《公告》  
  如此强取豪夺一手遮天的行为谓是官还是贼。试问一个以农耕为生的村子,会自愿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出手转让不拿分豪?
  为了寨桥村的土地解决问题我钱云会(村长)和众村民为了讨个说法一直为此事奔波六年载却一直未被妥善处理,迫于无奈之下只能上网公开事实,让更多的人了解此事,也希望人民的权益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代表人:钱云会
  此文章发布内容若有任何污蔑之嫌,由我钱云会负责。

谁说没有支持谋杀的证据,这不是证据是什么?这是钱云会被害的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书面证据!试想,假如在网上钱云会的这份文章的字里行间里,有无论被提到的政府哪一级中的哪一个人在寨桥村村口因车祸死,可以肯定的是,钱云会将是第一个被怀疑在背后策划作案的嫌疑人,不是吗?

钱云会自己的“是官还是贼:诉政府官员豪夺寨桥村146公顷家地始末......此文章发布内容若有任何污蔑之嫌,由我钱云会负责”网上之文和时隔4个月后被压在车轮下的血肉之躯就是他被害的铁证之一!

钱云会之死(三)(2011-05-09 13:48:07)

在寨桥村钱云会事件中,我们从公共信息中得知: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46分,警方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对外认定就是肇事者费良玉打的,录音中,我们听到的是“接警员:交通事故位置在哪里? 费良玉:在虹桥镇华一村。”
  2010年12月27日,乐清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过调查,钱云会之死是普通的交通肇事。当天,温州市市委宣布由温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前往乐清对事件进行复查。
2010年12月29日晚,温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复查结论。温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沈强说: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乐清蒲岐“1225”案件排除谋杀可能,认定为交通肇事案件。

下面,我们来看,“1225”案件排除谋杀可能了吗?

一、警方用于调查排除谋杀证据的工作时间

乐清蒲岐寨桥村路口的这起交通事故是在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多发生的,2010年12月27日,乐清市政府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过调查,钱云会之死是普通的交通肇事。不管在场记者如何质疑,不管民众如何不相信,结果是,温州官方他们自己就不信,因为还是这一天,就是说在当天,即2010年12月27日,温州市市委就宣布由温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前往乐清对事件进行复查。

如果说乐清警方用不到三天时间就确定钱云会之死是普通的交通肇事,这还算正常,至少不过份,确定一起交通肇事事故并不难,何况是普通的,就更不复杂了。

但是,2010年12月27日至2010年12月29日,从温州市政府宣布专案组成行到新闻发布会上公安局长公开给出复查结论,算算时间,满打满算不足三天,温州警方前往乐清的专案组就全面调查了解到和掌握排除掉钱云会“交通死”中没有谋杀的可能,你信吗?

1、准备充分的问题。就说调查不必介意程序,光让我们算一算他们的工作时间吧。交通事故本身就是突发事件,是无法预测和想像的。所有当事人都因突发事件而头脑乱了,现场也因村民与警方发生冲突而变样了。所以,如果开展刑事案件调查工作,其办案人员调集,办案手续办理,被调查人员配合情况,现场证据采集情况、交通肇事者或涉案嫌疑人的笔录调查中的讯问情况,证人证言笔录调查中的询问情况,可能的作案动机和作案手段的分析情况,案件调查进展的汇总汇报情况,等等。在不足三天的时间里,对这么一起引起几级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的,引发大规模混乱局面的,又是想在交通事故背后深挖出谋杀可能的,被上级强调要以刑事案件程序来走的,虽然警力、物力和财力都不成问题,但是仅调查这一项工作,其不足三天的时间够吗?时间指针会因办案需要而不走吗?

2、按规定办案问题。人民警察办案也不是胡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也同时规定了监督机制。从警方办案调查程序上讲,仅一点就足以充分说明问题,那就是,同一当事人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及询问笔录间隔时间是有法律规定的。在不足三天时间里,就是强调上级重视特事特办,就是搞人海战术,无论哪一起涉嫌谋杀的刑事案件调查也不是这样搞的。钱云会事件不是谋杀最好,如果是的,其所有材料和证据都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这两道坎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都知道办案要依法而行,传唤要有传唤证,搜查要出示搜查证。换句话说,谁不珍惜自己这份工作,谁愿好好的就脱掉自己这身警服。

刑事案件调查程序不是这样走的,退一步讲,就是这样办的,也不是这样可以公开胡说的,这起码表现出的是对全体办案民警不负责任的一种态度。通过钱云会事件,我们看到了温州的办案模式。

二、另外没有到案的人是谁

央视调《新闻调查》节目是2011年1月26日播出的,温州警方发言人黄小中在接受采访时说:“说实话,如果这个案件没这么特殊的话,不应该很多证据过早的公开。因为确保工作机密,恰恰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你证据过早公开,会影响另外还没有到案的人的口供。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程序性法规,是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上做出来的。所以从这句话来讲,我们认为不是公开的太少,而是已经公开的不少了。”

对比前面温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沈强在2010年12月29日新闻发布会上就说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乐清蒲岐“1225”案件排除谋杀可能,认定为交通肇事案件”后,我们因此要问,这个案件既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且排除谋杀可能,这个另外还没有到案的人是谁?他的口供重要吗?既然有另外还没有到案的人,为防证据过早公开影响办案,为什么又说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在2010年12月29日,温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沈强都讲事实都已经查清,且排除谋杀可能,这里我进行重复,就是为大家能看到和发现问题,黄小中还在讲什么证据不能过早公开,否则会影响另外还没有到案的人的口供。难道他们不是一个公安局的?记者没有追问,如果追问,我相信黄小中的应对能力。但是,请他不要解释这是比喻,或这是谈的是另一起案件,因为还是在这个接受采访的过程中,面对记者提问“警方经过调查,是不是认为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得出没有谋杀可能这样一个结论?”黄小中的回答是两个字“绝对。”然而,央视记者再次在确定他回答的是“绝对”两字后仍在问:但是这个和很多人的感受,似乎就有很大的差异,很多人说,我仍然没有看到让我信服的事实和证据,仍然觉得不够充分,你觉得这种差距是怎么形成的呢?如果说真的只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会带来这么多的疑问,造成这么大的社会影响,您觉得是什么原因?

对此,黄小中的回答说是村民感情与情绪的问题,是记者媒体的问题。大家可以自己上网去看。

钱云会之死(四) (2011-05-10 16:10:43)转载▼标签: 杂谈
陈有西律师讲过:一个事件的特别调查,有几个基本的条件具备,才有可能查出真相:一、能直接接触到核心证人和当事人,并进行有效的讯问;二、有调取直接证据的权力并能够有效地调取到;三、有搜查并提取证据的权力;四、有调查勘验现场、对尸体等物证进行解剖勘验的权力;五、有调查独立进行、不被任何权力、人情、金钱干扰的环境保障。因此,这种特别调查,一般只有公权力背景才能够进行。

事实是,证据照样能还原真相,刑侦主要工作手段就是通过刑侦人员依据职权来固定证据、提取证据和控制当事人与走访证人等。就是有公权力背景能进行的特别调查,也是要从调查证据入手,肯定和排除依据的都是证据。没有公权力背景的调查,或不进行调查并不代表证据就不存在,证人不作证,不代表证人不知情。在钱云会事件中,看似当时移动公司安装监控球机探头没有存储功能,实际是,在移动公司人员出示的纸质数据中,证据已然显现。

不仅寨桥村村民寄希望于监控探头,想知道他们的村长是怎么死的。乐清警方在认定钱云会是死于交通事故,排除谋杀的可能性,很多成份上也是得益于移动公司在寨桥村安装的监控球型探头出现问题,使得事发当时因没有开启画面的存储功能,没能留下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有异常现象的证据。

我不禁要问,不是移动公司的员工,有谁会知道这个监控探头当时没有开启存储功能。这是否在告诉我们事发前警方就知道监控探头没有存储功能,没有开启或根本就关掉存储功能。知道就是个问题,知道后通知开启是第二个问题,由警方通知移动公司,知道要开启哪一个监控探头存储功能是第三个问题,移动公司员工谁受指令开启是第四个问题,开启后还能不能正常存储是第五个问题,事后怎么提供及作为证据了没有是第六个问题。

因为乐清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原话是说他们是在中午接到警方电话后,才紧急启动了监控画面的存储功能的。请注意,当时接到电话之说法中,没有警方询问监控探头能不能正常使用,存储功能能不能开启等内容,事后警方也没有出示对移动公司员工的调查材料证据。排除谋杀可不是这么一句简单的话就完事的。

在央视《新闻调查》节目中,温州通信服务公司工程部经理蒋阿碎接受采访时说:(监控)装上去以后发现球机屏幕会抖,以前我们装的摄像头都是标清的,这个是高清的,我们怀疑可能是数据线还有视频头的问题,(12月)22日、23日、24日我们都在换球机......实时浏览已经是可以看了,但是因为调试还没有正式完工,还无法存储。乐清移动公司网络部副经理陈韩腾也证实:12点52分左右,正式实现了存储功能。

问题是三个编号2744、2745和2746应是三个球机,即三个摄像头,是哪一个造成屏幕抖动问题的,还是三个都造成抖动问题?是一批球机都有问题,还是就寨桥村这三个有问题?

要是一批,怎么采石场和华一村的都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的话,那也应该是边换边开启了存储功能,因为王小山他们在华一村的监控探头存储录像中看到了工程车经过的视频。如果是一个球机的问题,那为什么寨桥村三个都没有“制定存储计划”,接电话后就一下子紧急开启三个,这说明三个都换过了,那为什么不像华一村的那样边换边即时开启存储功能,而非要等到警方通知后才紧急开启?如果没换过,就是紧急启动的话,不还是会抖动吗,那应该演示证明。事实是不仅没有人说明,反倒是后来据此探头录像证明村民袭警。

上述问题有点绕口,我们来看移动公司人员出示的纸质截屏表,我们从中看到的是,三个摄像头是同时“制定存储计划成功”的。这其中的调查取证情况呢,要知道,这些都是排除谋杀可能的关健证据,应该公开透明。

12点52分是2010年12月25日的12点52分,由于交通事故是突发事件,警方怎么能知道监控画面的存储功能好坏问题,就算是在事发时问的,就算是移动公司为配合警方需要,紧急启动了监控画面的存储功能,那警方有什么不可以公开通话录音,或公开移动公司的记录,这肯定不是可以公开透明到“影响另一个还没有到案的人的证据收集和追捕的”,反而能有利于并帮助警方侦查工作的开展,就如打印出钱云会最后通话记录单一样。现在警方就常用录像摄影画面定格嫌疑人,请群众举报线索,悬偿缉凶。

我们在央视《新闻调查》节目中,看到纸质资料显示的是:12时51分46秒导入摄像数据,12时52分08秒至39秒为摄像机2744、2745和2746制定存储计划成功。12时52分50秒重启DM服务。

在DM节目列表中:

1、通过手动删除某个频道后,必须【重启Enigma】,否则下次开机该频道仍旧出现。

2、DM中的【重启Enigma】这一命令的实质功用相当于我们电脑中的“应用——确定”。通过执行这一命令,保存“当前对DM的修改和设置”,使DM再次开机时默认这一改变和设置。

另外,重启从理论上,在技术上都可以这样认为:

1、重启是为了手动删除之前存储的录像内容;

2、以及之前设置的存储功能;

3、取消之前的存储功能设置需经过重启方能更改及生效;

4、如果不重启就是告诉大家这个摄像头已经开启了存储功能并有了记录,但是重启后这些证据也就消失了。

也就是说,就是移动方面出具的那份表格从理论上、从技术上讲也是有可以更改嫌疑的,因为真正的证据是存在在那台记录录像的电脑上的。因此,怎么才能说明那台电脑的使用记录有没有被更改过才是一个关键,这个需要技术鉴定来支持,这个技术鉴定才是证据。只有具有权威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技术鉴定说明那台电脑并没有被人动过手脚,才能真正的支持他们所说的为了调试和摄像头有问题才进行的重启,不然就是有疑点的,至少被我认为它不能作为说服我排除谋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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