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19, 2011

美国法院的信访制度及其作用(一)


    如果要把中文“信访”这个词翻译成英语,你会发现在英语中没有对应的词,只能用意思相近的“complaint(投诉)”这个词来意译。所以,本文标题中的“信访制度”并没有偏离了英语原词的意思,虽然常见的翻译是“投诉制度”。

美国的法院体系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全美按地理分布划成12个联邦巡回区域,各设一个联邦巡回法院和若干个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审判法院,而联邦巡回法院是上诉法院,也是地区法院的上级法院。美国的州法院分成3个级别,即审判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

1980年前后,各个联邦巡回法院和州最高法院设立了一个接受投诉、监督检查法官职业道德的委员会。需要说明,这类委员会实际上接受两类投诉,一类是关于法官涉嫌违法乱纪,另一类是关于法官的任职能力。然而实践中,委员会收到的投诉基本上全是关于法官涉嫌违法乱纪。所以,我简单地称其为法官纪律委员会。

美国政体是三权分立,其中立法、行政权力的行使处在政敌和媒体的双重监督之下,但司法权力的行使却没有与此相应的外部监督管道,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全靠司法体系的自我监督。相比于另外二个权力系统,司法权力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如果你受到其他权力系统官员的不公正对待,你可以选择不受该权力系统控制的解决途径,或者说通过打官司来解决;但是,如果你遭到法官的不公正对待,受到歧视,你却没有一个在该权力系统之外的仲裁途径。所以,如果当你迫不得已而采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信访工具时,就相当于在中国耗尽了其他救援途径后的“上访”了,也就是到达了信访的最高层次。

由于本文比较长,拟分三次刊出,我采用倒叙的方式,先阐述美国法院信访制度的作用。

简单地说,这种信访制度形同虚设。如果你是一介平民,没有显赫的背景,而你投诉的内容没有媒体帮你披露出去,也没得到社会团体的帮助,则你写了投诉状后按照联邦或州的法官纪律委员会所指示的地址寄出,其作用与直接扔进废纸篓没有区别。

由于美国政府没有公布相关的统计数据,我无法直接证明我的上述结论,而只能从其他方面来佐证:

1)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网站“美国法院”上有这样一句话:“近年来几乎所有的投诉案都被撤销,因为它们没有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我第一次看到这句话是在六年前,如今再访该网站,版面设计已完全不同了,但这句话不动如山在那里。这使我想到第一次看见时可能已经存在很多年了。发布者实际上清楚这是此种信访制度的必然现象,但不便明说,所以妙用“近年来”一词。

2)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主持的一个调查委员会,对2001年到2005年期间的投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过二年多的调查,一份一百八十多页的调查报告在200610月发表。调查报告披露,在20012005的五年期间,联邦法院系统总共收到约4,000件对法官的投诉,最终没有被撤销的投诉只有3件,另外还有一件称另作处理。至于这三件投诉案的投诉对象,投诉事由,投诉者身份等具体信息,调查报告都没透露。

3)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当事人,是可以投诉的内容之一。方鲲鹏在其新著《美国打官司实录》(学林出版社20105月出版)一书中,用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证明了美国法官歧视来自弱势群体诉讼者的现象不但存在,而且普遍到触目惊心。如果在互联网上稍作搜索,就可看到成千上万这方面的抱怨。可我穷尽在互联网上的搜索能力,也没找到一件当事人投诉法官偏见或歧视的成功案例。可以投诉法官歧视偏见行为的法律是1980年依据社会的反馈后制定,在法律出台30年后,居然全美找不到一个案例,这种现象本身就足以说明问题。我也不忍美国司法体系的信访机制只能起到如此不堪的废纸篓功能,如果网友能举出一个投诉法官歧视的成功实例,证明我的论断错误,我会为此高兴。

4)我个人的经验。我居住在美国新泽西州,曾向新泽西州的法官纪律委员会投诉我在一件民事案子中受到审理法官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投诉发出没几天就收到委员会的一封来信,郑重其事地声称将把我的投诉材料印发给委员会的每一个成员,并在下一个月的全体会议上讨论;同时又引用投诉法律警告我,不准把投诉法官的事告诉任何人。又过了几个星期,收到委员会的第二封信,称根据我提供的信息,委员会没有发现可指控的依据,因此对投诉不作调查,此案撤销;根据法律这是最终决定,不得对此申诉。完全是黑箱作业,根本不知道对我的投诉讨论了没有,讨论了什么。这两封信,一封是收件兼警告不得外泄的通知,一封是结案通知,里面没有一句话是具体针对我的投诉内容,全都是预拟的乏乏语言,连发信人的签名也是打印出来的,整封信只要换个收信人名字就可寄给别的投诉人。

这两封信中最值得回味的是涉及的法律规定。按照“信访法”中的一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投诉法官,但只有在收到法官纪律委员会正式立案调查的通知后,投诉者才能将被投诉法官的名字和投诉的内容告诉他人。如果纪律委员会的通知是不作调查,则投诉者只能将投诉的内容烂在肚里,不得传播。在国际上占据言论自由道德制高点的美国居然会有这种封口令的法律,岂不是莫大的反讽。另一条法律规定,一旦纪律委员会作出不进行调查的决定,这个决定就是最终决定,不得对此决定提出申诉,不得对投诉内容重复投诉。所以,即便收到的是没有针对性,只要换个收信人名字就可寄给其他投诉人的决定,也一锤定音了。因为这些都是法律,如果不服从可以控以藐视法庭罪。藐视法庭是一项刑事重罪,如果罪名成立,可处以徒刑和罚款。

中国互联网论坛笼罩着偏激和谩骂的氛围,使我觉得有必要作以下几点声明:

1)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我的同情总是向着弱势群体。美国媒体对于弱势群体有着赛过冰霜般的冷漠,我的非主流言论绝不见容于美国的正规媒体。受到中国异见人士在境外发表文章的方式的启发,我把文章写到中国网站上。所以,我的文章实际上是写给美国民众的。如果文章的影响能回流美国唤起民众更多关注本国弱势群体的问题,是我的希望;即便达不到这一目的,也是一种历史记录,表明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为弱势群体的呐喊虽然微弱且受压制,但这种声音还是以各种可能方式不屈不饶地发出。

2)中国的自由经济规模已经发展到了像一头巨兽,没有一种意识形态的力量可以控制住。经济会拖着社会朝着类似或近似西方体制转型,网络上充斥着没有冷静分析的转型鼓噪声,实际上只是起了阻碍作用。我常年住在美国,对中国的问题不可能写出有分析的文章。但我熟悉西方体制,所以我的文章虽然是写给美国民众,其中对西方社会问题的一些分析是可以供中国读者乃至政府借鉴。一种事物一旦成型后再改就难了,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呼吁中国政府在转型过程中多分析研究西方体制中的社会问题,政策法律制定上多倾向弱势群体。

3)就本文而言,帮助中国民众了解美国有如此严峻“信访法”的现实。我把美国“信访法”的实质剥开摊在桌面上,希望中国政府制定法律规范信访时不要依样画葫芦炮制出废纸篓式的信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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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设置法官纪律委员会,是为了贯彻美国国会1980年的一项立法。这个法官纪律委员会的设立,使得有了个地方来接受公众对法官的投诉。投诉的范围是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和法官的任职能力,但不能对某项判决投诉。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要通过上诉途径提出。

美国最高法院在2004-2006年期间,对联邦司法系统的投诉状况作了一次调查,调查报告在200610月出炉。根据调查报告,从20012005的五年期间,联邦法院的信访系统收到约4,000件投诉,几乎全被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撤销了。几乎到什么程度,调查报告没有给出数据。投诉案处理程序是,在收到投诉后由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先过目,若发现依据不足就立马撤销投诉;若发现需要进行调查,就指派几名法官组成一个专门小组作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然后法官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起讨论作决定。投诉被首席法官撤销,就意味着还没起步就被毙掉了。报告还披露这5年里只有3位联邦法官受到处分,而且都是不痛不痒的批评而已。然而,这三位法官的姓名和违纪或违法情节,报告讳莫如深,一个字也不提。

美国绝大部分的案件是由各州的法院审理。州的司法系统运作一般总是效仿联邦系统,大同小异。我在互联网上利用搜索引擎查找了我居住的新泽西州主流媒体最近几年有关新泽西州法官纪律委员会的报道,发现一些很有趣的故事,可以帮助读者感性地认知法官违纪违法的一些情节及其相应的处分,以及法官纪律委员会对法官的道德品质标准可以容忍到一个怎么样低的门槛。

近年来据我不完全的统计,新泽西州有6位法官在酗酒后驾车被警察在公路上逮捕,并在后继的司法程序中受到酗酒驾车罪成立的宣判。法官纪律委员会对其中三人处以告诫,二人处以责备,还有一人处以停职60天,因为他接连二次酗酒驾车被逮。(没能考证出是有薪还是无薪停职,但是根据最新的一份报道,新泽西州法官纪律委员会作出的无薪停职处分,还没有超过30天的记录。)

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总共只有7位大法官,上述受法官纪律委员会处分的酗酒驾车的6位法官中,就有一人当时是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只受到告诫处分,是所有处分中可以找到的最轻的一种。在受到告诫后,他继续做了4年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直到70岁正常退休。退休后,很短时间内又发生了两起酗酒驾车被警察现场逮捕的事件。另有一位现任的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三年前受到了责备处分,因为他利用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身份企图影响一件与他儿子有关的案件。处分三年来,他不动如山地继续做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而更精彩的是,有一位法官在商店偷了两只手表,在审判时这位被告身份的法官述说了十多个使她产生偷窃行为的理由。其中有:阴道无名瘙痒,家里一个抽水马桶不停地漏水,要为父母亲准备他们的结婚周年礼物。其余的也都是诸如此类,不一一列举了。最后她的偷窃罪名还是宣判成立,但是法官只判了她及其轻微的250美元的罚款。

这位被告法官陈述的辩护理由可以使人喷饭,但审理该案的法官发表的高论却令人目瞪口呆。关于被告自己是法官还犯偷窃罪,审理法官评论说:“我发现没有理由认为,被告不能继续以符合于她法官就职誓言的方式,履行她的职责。” 这还不算,审理法官进一步补充道:“确实的,这次经验甚至可使她在一个比过去更高的奉献水平上,来履行她的法官职责。”

 如果法官被定罪判刑,法院内部设置的系统会自动向法官纪律委员会投诉立案,无需百姓操心。不可思议,法官纪律委员没有给予这位偷窃两只手表并被法院定罪的法官任何处分。

新泽西州法官纪律委员会的建立,是为了监督与贯彻新泽西州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行为守则》。该守则对法官应具备的道德标准开门见山,第一段话就是:“法官判案的独立与受尊敬是司法公正必须的社会条件。法官应该参与建立、维护、贯彻、并且身体力行地自觉遵守高标准的行为准则,以使司法的独立与完整得以实现。”

酗酒驾车现场遭逮捕,商店偷窃被定罪,这种事发生在私营企业的员工或政府机关普通雇员身上,是要被炒鱿鱼的。但发生在法官身上,居然可以薪水不减,法官照做,而且可以安安然然地继续当一个州(相当于中国的一个省)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对照这样的现实,再来看官方的《法官行为守则》,就像是在读黑色幽默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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